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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合集(10项)(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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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院级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申请阶段:发起人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交由社联审核。

(二)筹备阶段:社联批准筹备后,开展相关筹备工作,向社联递交筹备工作报告。

(三)审批阶段:社联审核筹备工作报告,并上报院团委审批。

(四)成立阶段:院团委批准成立后,社团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系级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由各系团总支同意后方可向社联递交申请材料,其他成立程序同院级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二)《XX省XX学院学生社团成立审批表》;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五)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无指导教师可不提供);

(六)社团发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性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十五条 社联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形成筹备工作报告。筹备阶段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筹备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会员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章程通过情况;会员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等。

第十七条 筹备阶段结束,院团委应当自筹备工作报告递交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社团,未采取基本的防范、保障措施,无法保证社团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

(五)社团性质以营利为目的。

(六)其他不适合成立社团的情况。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设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及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选举后的社团执行机构人员名单,须经社联上报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社团负责人在换届后两周内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系部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一致同意并报由院团委一致认可。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主席(或社长、会长等),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社联初步审查后上报院团委召开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社联的管理和指导。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社团工作的基本素质和经验;

(三)专业性较强的社团,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

(四)学习成绩优良;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生社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学业预警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纳新:学生社团原则上应于社联规定的统一时间内在校招收新会员,纳新统一时间为新学年的第一个月;院级学生社团如需自主纳新,须提前向社联申请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纳新。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

(一)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参与社团活动计划的制定、完善、修改的权利;

(二)有参与本社团活动,使用本社团活动设备器材、场地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本社团的工作,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有社团章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成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损害集体、成员利益的行为,有权向院团委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检举。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维护本社团的团结和荣誉;

(二)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社联及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社联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社联负责直接监督管理;系级社团由所在系团总支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同时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负责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社团工作情况汇报;

(三)负责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四)负责协调学生社团活动的场地;

(五)负责学生社团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的审批及督促;

(六)负责对学生社团的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七)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九)负责对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监督其他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社联每年10月15日前对所有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各社团须如实上报社团情况,过时不注册者,社团将停止活动,严重者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上一学年的财务报告、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变更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社联批准。

第三十六条 院系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分别向社联、系团总支提交工作计划(会员纳新概况、社团财务状况、计划开展日常活动情况、收取会费情况等,换届交接期由上任会长与现任会长共同负责)、工作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新闻稿、经费情况、影音资料等)和特色活动资料(一社一品活动、社团文化展示资料、校外联谊资料等),学年注册时交由院团委登记归档。

第三十七条 社联建有学生社团档案,各社团根据社联要求负责提供建档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须经院团委批准,同时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通过院团委审查通过,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开办的网站,必须遵守国家网络管理规定,社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网站进行整改。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社团日常活动的安排,须在每学期初的计划中予以体现,并报社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校内活动和对外活动,须提前一周以上向社联递交申请表和活动策划书,注明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数量、师资经费、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三条 审批社团活动申请表流程为:院级社团交表到社联办公室,办公室统一将申请表交社联主席团审查,报社联主管老师批准后方可开展;系级社团开展活动经由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还须报请院团委审批。

第四十四条 院系学生社团开展的所有活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须把详细的活动总结(策划书、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影音资料等)、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报送院社联备案。

第四十五条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充分利用社团活动课,除此之外占用教育教学或晚自习等时间开展活动的社团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社团特色品牌活动的,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社团内部联谊、交流会、茶话会不算特色品牌活动。

第四十八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社联监督。购买贵重器材或申请由学院出资购买器材的,须经社联同意后到院团委报批。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可以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费。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在学期初和学期末须报送计划和总结时,须提交完整的财务收支报告。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具体收费金额须向社联报批,否则不准收取。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活动开展确实需要增加会费,则须向社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五十二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社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社联。社团举办活动,确需另外收费,须在活动前两周向社联申请,社联认可后由院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联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社联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或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学期纳新结束后,社团成员不足10人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前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联、系团总支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由社联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六十三条 社联按照社团平时活动表现进行考核,在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社团和社团成员中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素质拓展的主题,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活跃校园氛围,弘扬社团文化;

(二)社团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良好,社团成员富有热情,对社团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社团主要干部品学兼优,对社团文化具有较深入理解,工作能力强,在社团中享有较高威信;

(四)围绕社团宗旨,积极开展活动,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任务,成绩显著,广大同学高度认可;

(五)参评学生社团须成立一年以上,社团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六十五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程序

(一)各社团(包括各系社团)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

(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召开优秀社团评选答辩会;

(三)结合各参选社团的申报材料,综合答辩情况、日常活动情况及特色活动开展情况,确定优秀社团;

(四)将确定的优秀社团材料,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六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品德优良,举止文明。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加入社团在半年以上或在重大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奉献意识强,具有开拓精神,在社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五)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六十七条 社团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程序

(一)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包括系级社团)的人数比例及日常活动开展情况,统一分配先进个人名额(获评优秀社团的,可额外增加2个名额);

(二)各社团组织成员进行申报,并组织综合评议确定候选人;

(三)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将候选人材料报院团委审批并在申请表盖章,申请表由各系负责保管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及学校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社团成员的录用违反社团章程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没有工作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

(六)连续两个月社团成员少于5人的;

(七)未完成年度注册工作的;

(八)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九)未经允许私自开展以盈目的社团活动;

(十)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未有效制止本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未能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六)私自在校外建立社团或接受校外组织、个人的委托在校内设立办事处,给学院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经整顿而未改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系级社团的成立、注册登记、计划总结上报、变更注销、会费标准、建档、奖惩由社联直接负责,并按规定参加社联例会。其他工作如社团活动审批、场地安排、器材购置、会费收取、经费使用、指导教师、纳新、刊物、网站等均由各系团总支具体负责,但所有工作均应接受社联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院、系两级社团开展各项工作,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为保证晚自习正常的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宿生按照学校规定按时到教室上晚自习。

第二条 晚自习时间不得随便走动、出入教室或大声喧哗。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十分钟进入教室。

第四条 学生晚自习的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由各系值班老师和各系学生会负责,学生处负责抽查并对各系进行考核。

第五条 晚自习不得迟到、旷课、早退。对于迟到、旷课、早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如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或值班老师签字同意方可。

第七条 如遇大型活动需整个班级参加而不能正常上晚自习的,必须由系学工办同意后方可,但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上晚自习。

第八条 利用晚自习参加学生社团或学生干部组织活动的,须由相关部门出具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X省XX学院XX类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按照XX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惩条例执行,未尽事宜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惩教结合原则。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三)时效性原则。学生违纪行为在调查清楚后应及时出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处分的级别按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所犯错误、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损害结果发生或继续发生的;

(四)其它可从轻或减轻的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违纪行为的主要组织、策划者;

(八)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九)处分未撤销再次违纪的;

(十)其它应予从重或加重的情形。

第二章 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受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穿奇装异服、染发、纹身、男生留长发,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抽烟、喝酒及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教室或会场等公共场所,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考场、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管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集会活动时,带头起哄闹事或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起哄闹事,进行打、砸、烧,参与或组织校园贷、高利贷,通过短信、网络等煽动、制造谣言,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学生在考试考核中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煽动、组织同学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偷窃、敲诈、诈骗、抢劫、侵吞公私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外,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500元以上或作案两次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责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五)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抢劫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现场围观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聚众斗殴、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挑起事端、策划或煽动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不改,连续一个月累计旷操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节假日未办理请假手续提前离校、无故未能及时返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2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8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6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7天或累计旷课10天给予责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物或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财产损失在200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财产损失在200元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财产损失在500元及以上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妨碍或欺辱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未够治安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信件、言语等侮辱、诽谤、陷害、威胁他人或泄露、传播他人隐私,尚未够治安处罚者,除当面道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恃强凌弱,强迫、欺辱同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拉帮结派等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不当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在公共场所交往过密有违社会公德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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