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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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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维修工作管理,提高维修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及维修人员安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维修原则

第二条即报即修,保证质量,节省费用,师生满意。

第三章维修范围

第三条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体育馆、体育场、学生宿舍等建筑内、外设施(包括墙面、门窗、家具、上下水管道、电气、供暖设施等)。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做好学院的房屋修缮和装饰工作,保证学院房屋的使用完好率。

第五条做好学院的上、下水管理和检查维修工作,保证上下水管道的畅通,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第六条做好学院的供暖监督管理工作,保证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采暖设备完好无损,做到供暖设备安全、经济、优质、高效运行。

第七条做好学院的供电保障工作,对学院的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做好学院教学楼、实训楼、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馆、体育场内配套设施等物品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维修程序

第九条使用、管理人员发现物品损坏后,按要求认真填写报修单。

第十条后勤事务管理中心接到报修单后要根据职责范围确定维修人员在最短时间到达现场,检查物品损坏情况,查明损坏原因,若人为损坏需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学生处共同勘察现场追究责任,并填写物品损坏的程度及需要更换的物品名称。

第十一条根据报修单项目内容及时到库房领取需要更换的物品并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维修完成后,报修人须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并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十三条如遇紧急事故,应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紧急处理,事后按规定补办报修手续。

第十四条维修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维修,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维修、整改的重大项目(价值在1000元以上),需提出施工方案和询价报告,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阅批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结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质量、数量进行核实、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并签字,超过10000元的项目须报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人员无法完成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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