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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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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大学生的征兵工作,保证兵员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院报名,由学院初审推荐,经区征兵办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院全日制学生。第二章选拔及应征程序第三条我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招生就业处对报名应征的学生进行初选,将合格学生名单报送武装部。第四条区征兵办对我院送检、送审人员进行复检、复审。第五条区征兵办对复检、复审合格人员定兵,确定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应征入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部队报到。被确定应征入伍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服兵役。第三章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其它事项第六条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一年。第七条应征入伍的学生,离校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第八条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退伍及安置第九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凭其士兵退伍证在一年内到教务部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不愿复学的退伍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按当地相关规定做好安置工作。第十条在新兵检役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享受入伍大学生的有关待遇。第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学生一般回原专业学习。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转专业(体育、艺术等术科类专业转专业。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专业已撤销的,由教务处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第十二条学院将征兵工作任务纳入到单位年度考核中,实行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集体奖励。凡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均视为高质量就业,纳入到毕业生就业率统计考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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