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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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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之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一)贯彻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中央的有关决策和指示。(二)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统一领导领导下,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重大问题第一把手亲自抓。学校其他领导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工作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涉外问题时,要向与主管校长汇报,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处协商,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三)按照"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干部队伍。要对各级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人员和广大师生进行爱国主义、形势政策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纪律的教育,以保证中央对外政策和部署的贯彻执行。二、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体制(四)主管副校长专职负责全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处理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学校有关部门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统筹规划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和拟定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与制定规章制度。(五)学校继续教育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全校重要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学校不再另设与继续教育处职能相重叠的机构。(六)学校各部门与继续教育处之间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上要相互协调配合。继续教育处应及时向各单位、各部门通报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动态与信息;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处通报本部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情况,就涉及对外方针政策、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等问题与继续教育处共同研究处理,如需向上级请示,应送继续教育处会签上呈。(七)学校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八)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学校的教学、科研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或境外)大学、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等的正常关系和发展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学校的利益,警惕和防止外来的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九)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重大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不得越权行事和先办后报。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不允许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需要,或者为了局部的利益而绕过学校的集中统一管理。(十)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不得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学校进行传教活动,在同外方达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中不得接受对方要求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通过宣传媒介或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与其它国家的民族、边界及其它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凡各单位举办的有关人文、社科类的公开讲座和报告会,主办单位应将主要内容事先向学校主管领导和继续教育处等部门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十一)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应该严格保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国家机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二)要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决制止借组团出访之便从事非法移民和到境外从事不正当职业等活动,发现有损害国格和违反国际合作与交流纪律的人和事应及时严肃处理。(十三)校内一切单位(包括群众组织、民间团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出访、邀请来华事项等,均要按正常渠道报请继续教育处审批;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和安排外国人到校内参加工作、学习和活动,不得安排外国专家和留学生从事正常教学计划以外的职业或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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