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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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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院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对我院在编人员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者实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科研成果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 科研奖励分为科研成果奖、著作、论文奖。成果必须与本人专业有关。

第四条 科研奖励范围为我院教职工独立或牵头(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奖的成果及艺术作品必须是由我校科研督导处统一征集、登记注册或推荐的成果,对未经科研处批准的院外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中所获得的奖项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只奖励在正式刊物(具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上刊载的,在副刊、增刊上发表的不给予奖励。

第六条同一成果分别获得多种奖励,只对其中最高级别的进行奖励,如该成果以后又获得了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要扣除已给予的奖金额,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七条科研奖励管理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集中对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进行奖励。科研奖励资金由科研督导处统一审核上报、发放。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奖励评审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评审,先由各处(室)、二级学院根据个人申报材料(获奖证书及论文原件、复印件、电子稿、佐证材料等),进行初审,然后报科研督导处综合审查,最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九条 将拟获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

一、自然科学成果奖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

3.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1.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秀奖奖励2000元。

2.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优秀奖奖励800元。

3.市级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优秀奖奖励200元。

三.获奖论文、艺术作品、研究报告

1.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奖(教育部、各类全国性基金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2.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科联、省教育厅高教处、省规划办科研成果)。省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

3.省级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省高教学会、省职教学会科研成果)。省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200元,三等奖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著作、论文奖

一、专著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书,奖励5000元。

2.省部、一般级别出版社出版,奖励3000元。

二、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

1.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书籍。主编奖励5000元,副主编奖励3000元,参编奖励1000元。

2.省部级出版社出版书籍。主编奖励2000元,副主编奖励1000元,参编奖励500元。

3.参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工具书按以上办法执行。

三、发表的论文

1.被四大检索(SCI、EI、ISTP、ISR)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

2.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每篇奖励800元。

3.国家级正式出版期刊发表,每篇奖励500元。

4、省级正式出版期刊发表,每篇奖励300元。

5.凡是被国家级和省级正式出版期刊发表的论文有多名作者时,只奖励第一作者。

四、发表的艺术作品

1.国家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美术、书法作品集、著作,每期(册)奖励2000元。

2.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法、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的获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3.省级正式出版期(报)刊发表作品集,每期(册)奖励1000元。

4.省文联、省美协、省书法、省摄影家协会、省工艺美术家协会组织的获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5.出版的艺术作品集或著作有多名作者时,只奖励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研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院党委会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科研奖励每年统计一次(时间为当年一月至当年十二月),由各处室、二级学院统计完成上报科研督导处,(上报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及统计报表)。科研督导处统计审核、汇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生效,解释权在学院科研督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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