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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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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武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武装工作,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规范管理,保障企业武装工作高效顺畅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装工作,包括武装部建设、民兵建设、人民防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国防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及其他军事工作任务。

第三条武装工作遵循"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政治、军事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集中活动和执行任务时的核心领导及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企业武装部工作经费纳入企业专项预算,所属单位武装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专项预算。预算外的其他临时性费用,由企业或所属单位分别承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机关、企业所属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武装部是企业武装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地方军分区有关决策部署;

(二)负责起草企业武装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企业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企业民兵建设工作;

(五)负责企业人民防空工作;

(六)负责企业双拥工作;

(七)负责企业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八)负责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九)负责企业武装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本单位武装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执行企业武装工作部署;

(二)负责本单位武装工作管理及工作计划编制、执行;

(三)负责本单位武装部建设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包括营、连、排和对应级别的分队等)任务;

(五)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队伍建设、训练演练和人民防空设施管理、使用、维护;

(六)负责本单位拥军支前、慰问优抚对象等双拥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

第三章组织建设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承担基干民兵编组任务的所属单位应设立武装部;其他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武装工作职责。

第九条所属单位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基层民兵骨干中选拔武装干部。

第十条所属单位武装干部应参加地方军分区和企业武装部组织的业务轮训,参训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未经过系统军事训练和武装工作业务培训的,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军事训练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武装干部、民兵离岗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工资、奖金、补助、福利待遇等与在岗期间相同,不影响岗位和职称晋升。

第四章民兵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编有基干民兵连的所属单位应建有"两室一库",即办公室、活动会议室和战备器材库。有条件的单位可单独建设资料室、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等,并配套信息化设施。

第十三条承担民兵编组、民兵组织整顿任务(以下统称编兵任务)的所属单位应按照军事机关要求配置应急专用装备器材、预征预储的军民通用装备器材、训练器材物资,安排专库储存、专人保管,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企业武装部每年按照地方军分区要求,编制《企业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方案》(以下统称《方案》)。

第十五条承担编兵任务的所属单位应按照《方案》开展潜力调查,填写潜力调查表,上报所属辖区人民武装部。

第十六条民兵应主要从45周岁以下符合服兵役条件的职工中选定,根据需求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基干民兵应优先选择退役军人、党(团)员或经过军事训练、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民兵干部应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民兵干部应优先选择退役军人、编兵单位管理人员或具有较强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教育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军事机关要求参加军事训练任务,参训人数应符合规定,民兵参训优良率应达到75%以上,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五章双拥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应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并设有固定联络员。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双拥工作。

第二十条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双拥工作年度计划,上报企业武装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应每年核对调整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应落实双拥政策,每年组织开展"爱心献功臣""双拥在基层"等双拥活动。

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应在"八一"建军节、春节、民兵军事训练、重大演习演练等重要节点,对军事机关、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

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国防教育日"和一次"军事日"活动。

第六章人民防空管理

第二十五条具有人民防空重要目标的所属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编制重点防护目标防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所属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重要目标分类分级标准,识别并采集本单位人民防空重要目标信息,形成资料台账,上报企业武装部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属单位应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

第二十八条所属单位应每年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人民防空工程坍塌、渗漏等严重问题,应在1日内上报企业武装部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并按照上级要求整改。

第二十九条所属单位应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管理、使用和维护防空袭报警器。

第三十条所属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开展防空袭警报器安全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整改。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企业武装部每年制定年度武装工作考核细则,通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来综合评判所属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企业武装部对武装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所属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单位,授予"武装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武装工作机构健全、民兵营(连)部"两室一所"等基础设备设施建设完善的;

(二)组织带领民兵在拉动点验、军事训练、上级军事机关考核等任务中成绩突出的;

(三)完成临时性重要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应予以表彰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属单位,授予"双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的;

(二)继承发扬双拥优良传统,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协调解决问题,完成拥军支前重大任务的;

(三)在企业争创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

第三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

(二)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开展双拥工作,或双拥工作组织不力的;

(四)截留或挪用武装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六)武装经费、物资、装备及其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

(七)上报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因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影响武装工作开展,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企业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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