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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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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信息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履职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及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下辖村委会、直属单位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审核备案、监督考核及整合关停等工作。

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第一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政务新媒体的检查、监督、整改、问效及整合关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辖区内属省、州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确保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专栏、政府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的管理职责在同一职能机构;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第八条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九条乡镇、市属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集中在xx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数字xx"微信公众号统一公开政府信息和提供政务服务,确因工作需要开办的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办建设。已在使用又不便整合关停的政务新媒体,需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备。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一条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政务新媒体工作设备配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账号名称中凡含有行政区划地名或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中文文字、汉语拼音或英文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乡镇、市属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x个工作日内填写《xx市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将注销手续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xx个工作日。

第四章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六条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府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提供政务服务职能的科室提供。

第十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规范信息采、编、审、发流程,强化源头管控;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防政务舆情发生。

一般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业务科室(中心)编辑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信息发布审核程序逐级报审,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十九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x条信息。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原创类政务信息的加工制作,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x周至少发布x条原创信息。

第二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二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市党委、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及时转载。

第二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应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省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府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四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及时正面回应。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五条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核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市人民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二十六条开发线上互动交流栏目,均应严格实施管理,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信息内容的,应限制或取消其交流互动功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二十九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对本乡镇、本部门舆情处置负主体责任。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应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并加强与市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和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数据容灾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案管理、事件通报、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一条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采购的政务新媒体。

第三十二条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四条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三十五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政务新媒体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涉及本地本部门数据服务的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服务器,原则上设置在本省内,实行本地化管理;确因情况特殊,难以放置在本省、无法本地化管理的,应经主办单位集体研究后指定地点放置,严格管理,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移回省内,实现本地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七条政务新媒体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督查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检。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发现传播违法信息,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防止扩散。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运行情况纳入xx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年度综合考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结合政府网站巡查管理,对各单位政务新媒体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四十条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十一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提出异议。

有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xx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时办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拟整合关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xx日内完成注销、关停。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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