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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相关制度汇编(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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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变动、特殊行业津贴调整、乡镇补贴、职级并行、在职人员减人(调出)等业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随到随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流程

XX市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全市公务员交流制度,抓好公务员转任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在同级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之间交流。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公务员转任工作的审核审批。

第四条公务员转任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职务职级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公务员转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征求本人意见;

(二)调出、调入部门商洽;

(三)调入单位对拟转任人员考核;

(四)考核合格后,填写《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样表附后),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审批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九条参照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调入参照管理部门,按转任办理。

第十条公务员转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转任规定,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全市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转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xx省公务员调(转)任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公务员或参公登记时间

健康状况

学历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

在职教育

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任现职时间

调(转)入单位及拟任职务

需否回避

调(转)入单位规格

副科

行政编制数

实有人数

拟调(转)任职务职数

空缺

职数

简历

奖惩情况

及重要社会关系

家庭主要成员

与本人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户口所在地

是否随迁

单位意见

调(转)出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调(转)出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或人社部门意见

调(转)出地组织

(盖章)

年月日

机关意见

调(转)入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调(转)入机关

(盖章)

年月日

或人社部门意见

调(转)入地组织

(盖章)

年月日

编制部门意见

调(转)入地机构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此表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五份,个人档案、原单位、现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各存一份。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档案由各部门(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查(借)阅干部档案。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档案:

(1)凡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原因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的联系,而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

(3)编史、修志、写人物传记等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去世或因年迈丧失记忆、因病不能口述、书写,也只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部分。

(4)干部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进行政审,不得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情况。

3.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了解下属干部情况时,可提供该干部的简历、学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不直接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

4.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安、保卫或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了解干部人事有关情况时,应从严掌握,控制提供内容。

5.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两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爱护档案并注意保持档案的清洁。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污损、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8.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涉及干部考察、鉴定、优缺点的材料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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