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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企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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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企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董事评价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董事队伍,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中国XXXX有限公司子企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企业董事的评价(不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其他股东派出董事)。

第三条 董事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出资人认可、组织认可、市场认可;坚持突出董事岗位职责、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

第四条 董事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实行年度评价。对专职董事还进行任期综合评价,任期综合评价周期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一致,一般为3年。

第五条 董事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评价为主,统筹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分析研判等方法。

第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董事调整任用、管理监督、计发薪酬、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董事评价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办公室、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董事任职企业参与。

公司财务部是外部董事履职业绩考核评价(出资人评价)、日常履职、对接联络等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外部董事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传达上级具体要求,研究讨论具体事项,负责组织开展外部董事履职业绩考核出资人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指标

第八条 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行为操守主要评价董事忠实勤勉、严于律己情况;履职贡献主要评价董事科学决策、监督问效、建言献策情况(评价内容及要点见附件)。

第九条 指标权重。董事测评指标权重中,行为操守占40%,包括忠实勤勉占25%、严以律己占15%;履职贡献占60%,包括科学决策占30%、监督问效占20%、建言献策占10%。

第三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总结述职。子企业董事形成述职报告,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

进入子企业领导班子的董事,在领导人员个人述职报告中报告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不需要另行撰写董事述职报告。

第十一条 多维度测评。

(一)出资人评价。公司董事会工作相关部门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查阅董事履职台账、分析董事报告重大事项情况、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等方式,经常化、近距离、多角度了解董事履职表现,对董事进行评价。

(二)企业内部测评。结合本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参与对董事测评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与董事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参与董事测评主体的权重如下:董事长30%,董事会其他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共50%,董事会秘书、董事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20%。董事测评中,出资人评价、子企业内部测评分别占60%和40%权重。

第十二条 个别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子企业董事会成员、未进入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工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专职董事的评价,还应当召开述职测评工作会议,开展现场述职及测评,并听取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形成初步评价意见。综合分析测评得分、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形成董事初步评价意见,提出评价结果建议。外部董事的评价意见,还应当根据其在多家任职企业的评价情况,综合形成初步评价意见。对进入子企业领导班子的董事,其初步评价意见纳入领导人员年度及任期综合评价,不单独提出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审定评价情况。董事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十六条 反馈评价情况。向子企业董事长反馈外部董事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向外部董事反馈本人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专职董事任期综合评价,根据其任期内各年度的评价情况,经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评价意见,提出评价结果建议,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公司党委审定后反馈。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专职董事、兼职外部董事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5%掌握。

评定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表扬;评定为称职的,给予肯定和鼓励;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评定为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及时予以解聘。

董事评价结果与其薪酬或者工作补贴相挂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有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情形的,评价结果按下列规定评定。

(一)受党纪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只写评价意见,不评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评定为不称职。

(二)受政务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只写评价意见,不评定等次。

(三)因问责被通报、诫勉和受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可以参加评价,但在其受审查调查期间不写评价意见,不评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受处理处分的情形,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五)同时受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照对评价结果影响较重的情形评定等次。

(六)受处理处分不再担任董事的,不参加评价。

第二十一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分析后,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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