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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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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持有谨慎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纪检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警示报告,并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将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计划部或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董事会进行讨论并审议,上报国资委审批。

(四)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五)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计划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按公司"三重一大"程序审议通过后;

(四)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上报国资委审批;

(五)投融资计划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出资人批准。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由董事会上报X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决策,由董事会上报X国资委审批。

第八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批准,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三重一大"事项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批准,按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三重一大"事项审议。投融资事项需要提交出资人审议的,还应当提交出资人大会审议。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集团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本条例结合自己公司情况,另行拟定投融资工作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订后执行。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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