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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区域总部筹建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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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临时委员会

2021年5月16日

X集团X区域总部筹建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立和完善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区域总部(以下简称区域总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集团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区域总部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指的是应当经区域总部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区域总部的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三重一大"涉及党建和人事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党委会研究讨论是办公会决策区域总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办公会进行决策。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规章、《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民主决策原则。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统筹各方因素,搞好专家咨询,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的领导人员,在决策事项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回避时,应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区域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是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区域总部党委成员根据班子分工和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区域总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二)改革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策略、管理体制等事项;

(三)改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

(四)年度经营计划、预算安排、财务决算、利润分配等事项;

(五)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人才发展规划、劳动用工、薪酬管理等事项;

(六)《公司章程》修订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事项;

(七)安全稳定重大事项;

(八)党的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九)职工职业保障和职工福利方案;

(十)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干部管理关系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按干部管理关系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确定选人用人标准、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向控股和参股项目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后备干部事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和项目。

(二)重大工程项目的投标、投资、收购及建设。

(三)重要设备、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引进项目及服务采购单笔500万元(含)以上,大宗物资采购1000万元(含)以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重大项目工程分包的分包商选择,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区域总部从事期货、债券、股票、外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区域总部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费用类经费:单项金额使用超过20万元(含)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年度预算外经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以上不含已经履行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筹融资业务包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融资租赁等外部融资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对外资金支付,超过50万(含)以上的,由临时党委研究决定。

(四)区域总部的定期存款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委托理财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一次性处置净值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资产,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区域总部的对外担保业务,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八)区域总部的投资项目,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把关,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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