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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制度(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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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风险。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的风险为财务风险,它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资产减值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信用风险等。

(四)人力资源风险。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人员管理风险,它主要包括:招聘风险、绩效考评风险、工作评估风险、薪金管理风险、员工培训风险、员工管理风险等。

(五)后台管理风险。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采购管理,信息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六)合规风险。为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合规负责人。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本公司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管理流程应包含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使之成为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十五条 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评判。

第十七条 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风险报告是指业务团队、合规风控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和集团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五章 战略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发展目标及经营环境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的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子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的规程中,对于已开展的业务,在拟定发展规划之后需报母公司备案;对于拟新增的业务类型,需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将以子公司草拟的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国内外政策变化的情况,适时对公司的业务及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最初投资方案,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六章 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

第一节 合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业务的合规性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控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规模在500万(含)以内的项目,子公司在完成合规性审查之后,提交母公司合规风控部进行备案;对于规模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子公司在完成合规性审查之后,需提交母公司风控部再次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二节 市场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子公司业务团队应根据各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业务立项标准,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业务团队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 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当对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合规风控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 操作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的项目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单笔股权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50%的股权投资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不得参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一条 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

(1)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

(3)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50%的,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应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季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调查工作,编制《季度项目情况报告》,并向主管领导和公司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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