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2/2页)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原《〔…〕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2/2页)(试行)》(〔…〕〔2020〕〔…〕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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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原《〔…〕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第2/2页)(试行)》(〔…〕〔2020〕〔…〕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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