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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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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行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辖区内物业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公开各种事项和费用;

(三)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的规划审查和规划验收;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乱收费、车辆停放乱收费、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以及计量器具等监督检查;

(四)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监控和门禁系统、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等的监督管理;饲养禁养犬、犬吠扰民、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突发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

(六)消防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消防宣传培训、安全演练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七)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小区内损坏、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负责做好住建、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群众举报投诉的小区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挖地下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各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督促本辖区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积极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鼓励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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