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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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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市级主管部门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梳理当年度市级专项资金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县级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四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三)市县两级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类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调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十四条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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