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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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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常识

一、基层工会组织形式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组织形式主要有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工会主席。

第三条 乡镇(街道)辖区内有企业100家以上、职工5000人以上,能够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可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省级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参照乡镇(街道)工会。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级及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在不具备建立工会组织条 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派出代表机关,即工会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一般在县(市、区)及以下范围内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城市工会可根据本地区域、行业发展情况,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市级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二、基层工会建立(换届)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两新"组织工会建设。

第七条 基层工会建立(换届)一般按照申请、筹备、动员、协商、推荐、公示、选举、报批等八个步骤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筹备组人选由单位党组织提出,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选并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最多45人。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可设9至11人的常务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设单数。

第十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基层工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工会联合会一般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由所覆盖的下一级基层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覆盖基层工会数量较多时,委员可以由所覆盖的下一级基层工会主席民主推选代表担任。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三、基层工会规范名称

第十五条 单独建立的基层工会规范名称应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五证合一"注册的企业名称+工会委员会,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民办机构名称+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范名称应是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区域名称+工会联合会。如:ΧΧΧ县ΧΧΧ市场工会联合会、ΧΧ市ΧΧ区ΧΧ街道ΧΧ商圈工会联合会。

第十七条 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规范名称应是市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行业名称+工会联合会。如:ΧΧ市物业行业工会联合会、ΧΧ县家政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

第十八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体成立的基层工会组织,不得冠以职业名称,如ΧΧ市ΧΧ网约车司机工会委员会、ΧΧ县快递员工会联合会。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内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人选。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不得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多层级管理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子(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及连锁直营机构建立子(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及连锁直营机构工会委员会,具备条 件的可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未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可称为工会分会。子(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及连锁直营机构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不得以分工会、子工会、支工会、部门工会等名称代替。

第二十一条 除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外,其他省以下产业工会实行属地和产业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基层工会名称应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以地域相近或行业相同建立的联合工会委员会,应是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不超过50家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名称应是地域或行业名称+联合工会委员会。如:ΧΧ县ΧΧΧ市场ΧΧΧ行业联合工会委员会、ΧΧ市ΧΧ区ΧΧ街道ΧΧ楼宇联合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因会员人数较少,未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可称为基层工会或工会。

四、职工代表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相互代替。如在同一时间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二者届期可以统一。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成立(或换届)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名称应为:ΧΧΧ(单位)工会第一届(或第Χ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届中会议依次类推。同步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议名称应为:ΧΧΧ(单位)第Χ届职工代表大会第Χ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提议撤换或罢免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测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考察确需撤换或罢免的,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方可撤换或罢免。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法人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为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基层工会法人登记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关系、经费收缴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前提条 件。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申请法人资格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3.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具备条 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表;2.上级工会的正式批复文件;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工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撤销的,或因所在单位终止、撤销等原因相应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工会法人注销申请表、上级工会同意撤销的文件或上级工会备案撤销的文件,以及该基层工会经费、资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登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发放、换发、收回、注销《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六、基层工会撤并、更名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撤销工会组织的,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改组改制中要科学设置、合理规范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把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十八条 以原单位为主体组建或更名的新单位,工会组织只需更名,可沿用原工会的届次。合并重组或机构变更的新单位,应按规定重新成立工会。更名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均需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七、会员实名制与会籍管理第三十九条 会员实名制基本原则:1.统筹推进、分步实施;2.用好网络、依法推进;3.普惠服务、互相促进;4.互通共享、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职工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员会籍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而流动,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四十二条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及时办理会籍接转手续。

第四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和区域(行业)工会。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开展入会宣传,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籍接转手续或保留会籍,不需重新入会。

第四十五条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经协商也可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劳务派遣工会员参加工会活动及享受工会福利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未建立工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入会途径加入工会。

第四十六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八、工会印章、会徽使用

第四十七条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应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定点单位刻制印章,到银行办理工会账户。

第四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4.2公分,边宽0.12公分,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1.6公分,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刊使用单位的全名称。由上一级工会制发,印模在本单位存档。

第四十九条 工会会徽使用范围:1.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服务阵地;2.召开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委会议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工会重大活动。3.各级工会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4.工会报刊和出版物、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

第五十条 悬挂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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