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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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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规定,规范中共xxxx委员会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xxx纪委监委《关于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xxxx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举措。

2.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xx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改革方案等事项。

4.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创新项目落实。

5.研究以中共xxxx委员会的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xxx区委区政府、xxx委市政府呈报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内容

1.干部选拔、调整建议方案。

2.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推荐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

4.所属单位、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意见。

5.其他重要组织人事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内容

1.经上级政府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计划、实施、变更、终结。

2.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

3.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非专项大宗物资采购。

4.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出租。

5.年度预算内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指预算内无具体项目或无具体预算内容的项目)。

6.负责的市级重要专项的计划制定和调整。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情况。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

1.年度预算编制和调整。

2.年度无预算或超预算资金的使用。

3.单项账面原值超过10万元(或累计超过30万元)的通用及专用设备、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含)以上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单项账面原值5万元(含)以上的存货的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处置。

4.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自主举办)、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年度预算内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6.单项或批量价值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采购。

7.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2.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提报单》(附件1),报办公室汇总。

3.由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干部提拔、调整方案建议。

2.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

3.由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1.由有关科室、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提出。

2.由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分管领导听取有关科室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报办公室汇总。

5.由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1.由有关科室会同中心财务科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2.多个科室共同提出大额度资金使用意见的,由牵头科室会同中心财务科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3.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4.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5.由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科室。

第四章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九条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xxx纪委监委《关于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等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至少3天前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报告派驻机构,主动接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于决议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派驻机构备案。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中心党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xx中心办公室负责督促调度由党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财务科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大额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决策原则,给国家、社会及本单位、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社会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中心党委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11.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2.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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