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控精细化管理全套制度36万字(第31/44页)
第11条企业自行购进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1.无形资产的购进是指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涉及出让和受让双方,即出让方放弃无形资产获得会计收益,受让方付出经济代价获得无形资产。
2.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购买价,一般情况下应按全部支出作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12条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一般来说,投资业务实现后,受资方应按照投资协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一般应持续至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
2.若出资方与受资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无形资产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
(1)若双方约定了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到投资终止清算时,受资方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2)如果双方没有议定结算价格或清算价格为0的,双方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冲销投资或资本记录即可。
第13条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时,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14条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第15条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其中入账处理部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17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1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7.3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保证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2章无形资产使用与监督
第3条凡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的授权审批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使用相关无形资产。
第4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申请以后,与归口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进行查证,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第5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部门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和保密等相关协议,没有通过审批的则返还申请资料。
第6条企业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对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征收合理的费用。
第7条本企业特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制度规定的上述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程序,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8条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企业无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本企业领导报告,为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及编制企业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9条对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合理调配,充分提高其利用率,盘活存量,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10条企业所有部门、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监督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依法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11条各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2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经请示相关领导,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者。
2.未按职责要求,致使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收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者。
5.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和将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第13条在无形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较大效益者。
2.在无形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第3章相关账务管理
第14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由资产管理部(或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财务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其具体工作如下。
1.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
2.对账目差异进行及时分析与调整。
第15条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其账务管理内容由财务部解释。
第17条本制度报总裁办公会审议签批。
第1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7.4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处置鉴定。
处置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第2条处置审批。
根据授权审批权限,对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2章处置与转移
第3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4条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如下表所示),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
所属单位:第联填写日期:年月日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总价
购买
日期
规定使用期限
已使用时间
报废原因
审核意见
备注
申请人
申请部门主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
财务部
总裁办公室
备注:本单一式四联。
第5条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6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合理,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9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费、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如下表所示),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送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调拨或转让。
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
编号:填写日期:年月日
原使用部门
调入部门
无形资产名称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其他
无形资产编号
购置日期
市场评估价格
调拨原因
1.
2.
3.
原使用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
调入部门意见
经办人
无形资产主管
部门意见
财务部
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备注
第12条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13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企业无形资产的,应当经审计部审计。
第14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保管好本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企业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其变动情况。
第3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报呈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16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7条本制度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7.5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审批制度
制度名称
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保证无形资产的处置利益,根据企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和企业总裁办公会审批决定,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3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无形资产处置项目金额高达××万元(含)以上的。
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
3.企业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的情形。
第2章
第4条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第3条规定的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向总裁办公会提出,报集体合议。
第5条总裁办公会合议后,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签署意见,报董事会审核审批。
第6条无形资产集体合议的具体执行如下。
1.总裁办公会合议:由总裁或其授权领导主持,相关高层领导、资产价格鉴定评估部门、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参加。
2.董事会合议:由董事会成员、总裁或其授权领导、相关领导和处置经办人员参加。
3.根据无形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7条集体合议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8条无形资产处置集体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项内容。
1.被处置的无形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处置价格等。
2.被处置的无形资产目前在市场上的公认价值,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其他需要合议的内容。
第9条合议时,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定人员应简要介绍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及处置依据等。
第10条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由总裁或董事长决定。
第11条集体合议应做记录,有不同意见的,也要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
第12条所有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合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查阅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印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应经总裁批准。
第3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呈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14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试行的《无形资产重大处置集体合议暂时规定》同时废止。
第15条如遇规章制度修订,按新修订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8章企业内部控制-长期股权投资
8.1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制度名称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2章授权与审批内容
第4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过程的管理及投资的处置通归投资部负责。
第5条长期股权投资授权方式。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授权采用书面授权与工作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第6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授权程序如下图所示。
长期股权投资授权程序示意图
第7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投资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种报告进行初审后呈交财务总监进行审核。
2.财务总监对其进行评估分析后签署意见并转呈法律顾问审核。
3.法律顾问确认其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呈交总裁审批。
4.总裁审批后交由投资部执行。
第8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限额规定如下。
1.投资部经理可审批××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2.财务总监可审批××万-××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
3.总裁可审批××万-××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
4.超过××万元的投资必须交由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9条对长期股权投资必须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10条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企业上年度年末净资产额的××%的必须报董事会审议。
第11条长期股权投资审批内容规定如下。
1.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2.投资方案是否安全、可行,主要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4.投资方案是否与企业的投资能力与项目监管能力相适应。
第12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许增资,确需增资的,需重新制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3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第14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8.2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制度
制度名称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内部管理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
第3条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4条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投资部负责投资项目状况的跟踪。
2.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定期收集财务报表,并做分析与管理,监督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投资项目的所有相关文件均需报公司总裁办公室存档。
4.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2章长期股资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
第5条股份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大小,授权董事会、经理层分级审批。
2.股份公司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均须经公司经理层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根据审
批权限,逐级报批。
3.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的审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活动分级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和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活动分级审批权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经理层
董事会
股东大会
1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总资产5%
为总资产5%(含)~30%
>总资产30%(含)
2
交易标的的主营业务收入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含)~3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含)
3
交易标的的净利润
<年度净利润5%
为年度净利润5%(含)~30%
>年度净利润30%(含)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净资产比例
<5%
5%(含)~30%
>30%(含)
5
交易产生利润
<年度净利润5%
为年度净利润5%(含)~30%
>年度净利润30%(含)
6
涉及资产总额
<5%
为5%(含)~30%
>30%(含)
7
关联交易金额
<净资产0.5%
为净资产0.5%(含)~5%
>净资产5%(含)
备注:1.所有参照数据均为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
2.涉及资产、股权收购的对外投资活动,都必须进行审计或评估
4.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详实,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6条控股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股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具有决策和审批权。
2.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审批程序,并在签订意向协议时立即报告股份公司投资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7条股份公司对与本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的投资项目给予积极鼓励;对于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将严格控制。
第8条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3章股份公司投资的申报审批
第9条股份公司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主管副总或总裁。
第10条主管副总或总裁同意后,由投资部或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并制订投资计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提请经理层会议讨论,并组织评议,提出意见。
第11条经理层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12条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4章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申报审批
第13条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向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申报。投资申报应包括以下资料。
1.投资项目概况(目的、规模、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等)。
2.投资效果的可行性分析。
3.被投资单位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14条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收到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向主管副总或总裁报告。
第15条主管副总或总裁将投资计划提请经理层会议讨论,并组织评议,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16条股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控股子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较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5章附则
第17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18条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8.3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3条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2章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
第4条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5条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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