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内容汇编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内容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中央八项规定 3
第二章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度文件及内容 5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5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11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14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16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18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9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43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4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55
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 59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62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69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7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75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83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91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10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03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109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11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7
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 133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143
《关于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方案》中办发〔2015〕29号(2015年4月) 145
《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2014年6月) 145
第一章 中央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二章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度文件及内容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规定从学业、外出活动、食宿、用车、请假、往来、关系等8个方面展示了干部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的"红线",每个方面又细化成多条,形成了25个"不"。
25个"不"内容:
干部学习:秘书禁"陪读"。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干部外出:不收受纪念品。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干部食宿:不公款宴请。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干部用车:不得公车"伴读"。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干部请假:不准超过学时的1/7。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 (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干部往来:不准互赠礼品礼金。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干部关系: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 "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牟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培训机构:严禁搞公款旅游。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中纪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中央政治局颁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实际,着力改进作风,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为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先行一步,加强纪捡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提高,中央纪委决定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自行清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着力纠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坚特"要求别人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做到"零持有、零报告",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二、清退规定
1.清退对象。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在职各级纪委委员(不含基层党总支、支部纪检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含职工,下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2.清退范围。此次清退的范围是纪检监察干部收受的会员卡。本通知所称会员卡,是指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自费和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发给本单位干部的会员卡除外。
3.清退时限。未持有或已将会员卡自行消退的,均应于2013年6月2 0日之前,向本人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作出零持有的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行动,要加强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要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在2013年6月2 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退活动开展情况报告送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央纪委将对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中纪发〔2013〕7号
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中纪发〔2013〕8号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要认清"四风"的严重性、危害性和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驰而不息抓下去。多年来,每逢元旦、春节,一些地方和单位用公款大量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印制越来越奢华、浪费越来越严重。这既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又助长了奢靡之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对纠正此风,从党内到社会均有反思、倡议和呼声。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