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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学习内容汇编(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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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规范文艺晚会的重要意义。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是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二、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三、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四、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3〕2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 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群组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和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和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存在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遵照中央指示,现就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依法加强监管,结合反"四风"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的内容,严肃整治;在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中,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威慑。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电〔2013〕48号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做好关心群众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自觉深入到基层一线特别是困难地区、困难家庭、困难群众中去,开展走访慰问、专项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检查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安排好优抚对象、灾区群众、低保户、五保户、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众生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

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粮油、肉蛋、蔬菜等农副产品保供稳价工作,组织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搞好煤电油气运的产运需衔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管理,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扎实做好春运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门要完善春运工作协调机制,增加运力供给,改进服务质量,加强舆论引导,强化交通安全执法,做好交通疏导管控,尤其要进一步完善春运应急预案,以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顺利。

四、广泛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安排好节日期间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提供更多优秀文艺节目和文化产品,丰富节日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创造良好文化环境。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改善旅游消费环境。

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认真组织油气等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继续抓好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加强对重点区域和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烟花爆竹产运储销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开展对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严防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着力做好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针对节日期间"两抢一盗"、制假售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易发多发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重点地区安全防范,严防节日期间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和捣乱破坏活动。

七、树立节俭文明过节新风。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车私用。进一步减少、简化各类茶话会、联欢会,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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