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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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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章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共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委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四条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召开党委会,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负责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院稳定安全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院内各级党组织建设。抓好学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党委会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议事范围

讨论决定的事项:

1.研究决定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3.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4.党政机构设置、撤销,中层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纪委、党支部、群众团体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

7.研究决定学院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党政工作要点。

8.研究决定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

9.研究决定年度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计划。

10.研究决定党委系统院级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市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人员的推荐。

讨论审定院长办公会提交的事项:

1.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50万元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

3.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等专门工作机构组成人员。

4.行政先进模范称号的授予和市级以上先优模的推荐。

5.由院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院长根据院长办公会拟定事项提出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政办公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院长送院长审阅后提交。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初审后送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经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最终确定。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党委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3.议定议题时,先由主持人简单说明议题内容后,指定主管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进行说明和汇报。汇报结束后,党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5.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6.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形成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7.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会由党政办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政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起草会议决议文件。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后,由书记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党政办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3.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重新议定。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研究和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一)议事范围

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的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2.根据党委重大决策或决定,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和实施办法。

3.专业建设与调整、教学管理与改革、科研管理与组织、对外合作等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师资队伍建设,各类人员引进、调入、岗位转换,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调出等日常性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5.招生计划、就业、学生学籍管理、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先进评选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预算外财政资金20-50万元的支出。

7.学院国内外合作交流方面的重要问题。

8.因学术交流出国(境)计划的审批。

9.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建设。

10.教职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和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研究拟订的事项:

1.发展建设规划、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草案。

2.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基建、修缮和设备购置计划草案,预算外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支出。

3.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事项。

(二)会议制度

1.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副院长主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由院长确定。

(三)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院长、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政办;党政办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政办主任初审,初审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审定;议题经院长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最终确定。

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调研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要求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3.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4.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主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作综合汇报。会议决定在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做出决定。

5.院长办公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6.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四)决定形成与贯彻

1.院长办公会由党政办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党政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后,由院长或副院长签发。

2.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院领导负责落实。由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

3.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由有关院领导提出,院长同意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采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学院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学院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审计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执纪监察,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召开1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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