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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教育: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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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权利教育: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

同志们:

根据活动安排,今天由我围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这个主题,与同志们进行交流。

当前,队伍建设进入两局深度融合,机动队伍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确保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作为消防救援人员、队伍的每一名党员干部,学好用好队伍条令条例,严格遵守党纪条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主要讲4个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和实现途径

(一)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什么是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词典》中对权利的解释是:"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它是跟义务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归纳起来说,民主权利就是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种民主、自由权利的统称,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事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它主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指战员在队伍内部事务活动中行使的权利,比如参与队伍管理、实施内部监督、维护个人在队伍中的利益不受侵害等等。第二,它是平等的权利。消防指战员不论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每名消防员都是队伍的主人,都可以行使个人应有的民主权利。第三,它是履行义务基础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行使民主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对消防指战员来说具有制约性。正是因为我们拥有履行使命的义务,才有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上述表达,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即,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种对等权利,有权利便要尽义务,尽义务才能有权利,权利不是凭空产生的。

(二)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及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上述权利中,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为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同时,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总的来讲主要有六项是民主权利,即:参与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建议权;在党的会议上的批评权及向党组织的检举权、揭发权;在民主选举中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他人处分的作证和辩护权;向党组织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对党的干部的监督权、评议权和罢免权。这些都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完善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我们队伍中每名党员也都享有上述民主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民主权利只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公民的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概念和内涵也各不相同。另外,还要注意把握好民主权利和权益的关系,国家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定的优待政策,如:免费参观景区、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优待,都是国家给予的特殊权益而不是基本民主权利。之所以指出这一点,目的是让大家明白什么是应有的权利,什么是国家给予我们的特殊保障,既要明确权利,又要懂得感恩。每名指战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应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既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他人的民主权利。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要为消防指战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民主权利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三)民主权利的实现途径。民主权利的实现途径有很多,比如通过会议选举表决,通过民主测评反映,通过民主生活会指出等等,因民主权利的类别不同,其实现途径也不相同,这里重点讲讲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揭发途径。根据宪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消防指战员进行检举揭发一般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对单位或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二是对个人或党组织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其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三是对各级党组织作出的违法决定,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其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四是对上级机关中的人员或党的组织违反纪律的行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其同级或上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总之,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违纪的事实,指战员都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队伍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检举揭发。但需要注意的是,检举揭发必须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办理。举报人要对所检举、揭发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等行为,要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同时有关规定也明确,各级党组织要对举报人和举报问题做好保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认清滥用民主权利的表现和危害

近年来,队伍从上到下各级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广大指战员自觉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队伍监督管理,有力地推动了队伍全面建设。从组织建设上来说,各级积极发挥"消防指战员委员会"、"三大民主组"等各类组织机构作用,充分调动指战员参与队伍管理的积极性,各级指战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较好地维护;从领导重视上来说,国家局、总队、支队领导高度关注广大指战员的民主权利,首长在不同会议多次强调维护消防指战员权益问题。如,在前一阶段的灭火作战网上集训中鼓励各单位积极提建议、研对策,特别是徐局长对个别单位发生的侵占消防员利益、打骂消防员等问题进行了严肃点名批评。再如,针对消防员关注的待遇政策落地等现实问题,各级领导都专题为大家做了政策解读。为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近日支队对"4+1"监督举报网格体系进行进一步规范,纳入到了我们每一个驻防点营区,欢迎各级指战员通过正当途径逐级反映个人诉求。这些都体现了各级组织和领导对维护广大指战员民主权利的重视和关心。绝大多数指战员都能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队伍建设的关系,识大体、顾大局、作奉献,自觉克服各种实际困难,为队伍的安全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有少数同志对自身利益看得过重、考虑过多,对民主权利不能正确行使,对队伍稳定和形象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特别是对一些轮休休假、团圆、晋升、学技术等未能如愿的情况,不顾纪律要求,不负责任地乱打听、乱议论、乱反映,甚至越级上访、反复信访,虽然中队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指战员有效仿的隐患,这些现象虽然事出有因,但不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应有表现。综合近年来我们一些友邻单位滥用民主权利案例,突出有以下3种表现:一是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有的同志心术不正,把检举揭发作为损人利己、整人害人的手段。当个人愿望与组织决定不一致,自身的利益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就编造虚假材料,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比如,经过与一些战友了解,前几年某单位一名干部,因对个人岗位调整不满意便对领导怀恨在心,为泄私愤胡编乱造支队存在"买官卖官"及迁就照顾等问题,越级上告到原森林指挥部,后经查实纯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受到了党内记过处分的处理。二是宣泄不满情绪,蓄意制造混乱。有的同志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在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领导批评和组织处理时,不能正确对待,把矛头和怨恨都对准组织和他人,甚至为宣泄不满情绪恶意举报、蓄意制造混乱,企图浑水摸鱼。他们往往凭借主观想象和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夸大其辞。更有甚者,还假借他人名义冒名举报,企图制造混乱。前些年,总队在干部调整、转改选退、评功评奖、组织考核时,一度发生过信访激增的现象,反映对象多是拟提拔或拟表彰人选,经核实,反映内容绝大多数都不属实。这一方面说明同志们对个人进退走留等个人现实利益问题高度关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个别同志私心较重、不讲感情、不顾团队荣誉,借机制造事端。三是不讲组织原则,匿名越级缠访闹访。一些单位的同志只顾个人利益,不讲组织纪律,或怕受到查处,进行匿名举报,或对本级组织不信任越级信访,或对组织经调查得出的结论,不尊重客观事实,固执己见,反复信访,长期缠访。甚至不讲场合地点,非法信访闹访。比如,队伍转制前,某总队一名副团职干部因转业时个人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就以滞留部队要挟组织,长达八年连续进京上访,还带着家属多次缠访闹访,严重干扰了各级领导和机关精力,在队伍内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因信访理由不成立,最终还是按原组织安排作了移交处理,并且因拒不移交还受到降职处理。本人也因长期无理闹访,导致被亲友疏离,成了孤家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也就是说,信访依法终结后,继续上访,各级都不会再受理,再缠访闹访就是违法行为。

民主权利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用不仅能起到维护个人民主权益的作用,还能有效地促进单位民主建设,如果滥用民主权利则相反,只会起到破坏作用,其危害归结起来可用9个字概括,即"害单位、害他人、害自己"。第一,影响单位风气和牵扯工作精力。大量事实证明,乱告状告的是个人,但受害的往往是一个单位和所有人员,影响整体的形象和声誉。而对单位的整体影响又反作用于单位的每一名同志。一个团结的单位源源不断地出典型出干部,一个乱告状、风气差的单位往往指战员进步也受到影响,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道理。另外,乱告状牵扯机关大量工作精力,受理单位对每一封群众来信都要认真调查核实,这就需要一定时间和精力。同时,调查过程中,被举报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其他知情人、证人会因配合调查,这些都会给领导和机关带来影响和干扰。第二,给被检举对象带来伤害。从心理学角度讲,当一个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特别是被诬告陷害恶意中伤时,其心理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而也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在人生的关键时期和特殊节点上,如果受到诬告陷害,不仅会影响到发展进步,挫伤工作积极性,还会形成沉重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有的同志虽然被查清系诬告、错告,组织也给予了澄清,但对本人心理情感造成的伤害往往一时难以消除。第三,诬告者自身也受到影响。事实证明,乱告状者在告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一方面是做了亏心事后的内心愧疚,另一方面是担心被反查的内心惶恐。同时,还有的同志一心想着告状,思想走不出自我,进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大事小事、不分对错都要告,听不进道理、认不清法理,精神状态受到了很大影响,有的甚至会患上精神疾病。现实中,个别同志因诬告他人,政治前途被断送,长期信访个人精神造成扭曲,这样的例子不乏其人。

出现以上滥用民主权利的主要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少数指战员民主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不注意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民主素质不高,自由散漫的习气突出;个别同志对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认识不足、组织原则性差,凡事不管有理无理,只要不对自己"胃口"就闹,没有达到目的就告;还有的做事不考虑后果,图一时痛快,随意编造虚假案情以泄私愤。二是有的单位民主渠道不畅通。有的党组织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有的单位民主制度不落实,指战员有意见没地方提,有"怨气"没地方吐;有的单位在涉及指战员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不注意倾听群众意见,办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解决问题不及时,导致指战员对本级不信任。三是部分反映问题的同志动机不纯。有的当个人要求没达到、受到领导批评或者因违法违纪受到组织处理时,心怀不满,把写信告状作为泄私愤的手段;有的出于嫉妒心理,看到别的同志进步快,心理不平衡,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把实现进步建立在打击别人抬高自己上;有的对组织不满,故意把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泄露出去,特别在涉及指战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散布小道消息,说三道四,伺机制造混乱,从中渔利。

三、问题导入,党纪和队伍条令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规范

(一)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其他谣言,触犯哪条党纪红线?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消防救援人员造谣诬陷他人触犯哪条纪律红线?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哪些情形属于诬告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诬告陷害:

1.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检举控告他人,干扰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改、评功评奖等工作的;

2.因个人矛盾、嫉妒心理,发泄私愤、栽赃嫁祸,打击报复他人或散布谣言的;

3.因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了一己私利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因对组织不满,无中生有、乱写乱告,恶意扩大影响的;

5.借检举控告之名要挟、侮辱、中伤他人,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的;

6.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转移视线、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7.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四)诬告陷害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强迫、唆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2.手段恶劣,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4.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诬告陷害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组织核查前主动认识错误并坦白交代问题的;

2.核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问题的;

3.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符合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六)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指战员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1.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增强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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