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党的纪律规矩)(第2/3页)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均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在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情况下,一些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2022年12月,青海省发生了一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吃喝事件。党的XX大刚闭幕一个多月,青海省举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培训班,这期间,有6名干部竟然在省委党校学员宿舍聚餐饮酒,并导致一人酒后死亡,造成恶劣的影响。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原副书记包国权在党的十八大后,面对党中央严抓作风建设的高压态势,仍然"吃心不改"。在私营企业主内部餐厅,先后组织了17场聚餐,长期浸泡在酒精里的权力观早已扭曲,价值观也早已崩塌,纪律规定也早已抛之脑后。
《条例》第104条第二款,新增对于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的禁止性的规定;同时,新增了第106条,规定离岗的党员不能去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这两条都是新增条款,旨在在规范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利的同时,坚决防止其为亲属等人谋利,旨在督促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治家,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
(四)严明群众纪律,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XX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放在"六个必须坚持"的首位,鲜明昭示着"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
《条例》第122条第二款充实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布,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继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条例》第126条将慢作为、假作为纳入处分规定。漠视群众利益,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是违反群众纪律的另一类突出表现,具体包括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比如,黑龙江省财政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薛英杰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未按规定及时分解下达中央财政拨付的部分玉米、大豆等补贴资金,致使巨额补贴资金闲置超1年,其中部分资金闲置超2年,严重影响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质效和群众农业生产切身利益,是典型的不作为、慢作为的表现。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会议,对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行动员部署,满洲里市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集中整治方案,聚焦直接关系民生福祉的领域和行业,聚焦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坚守清正廉洁、勇于担当作为,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党和政府的好政策落实到群众心坎上,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五)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工作纪律强调正确履职,担当尽责,反映的是工作作风要求,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侵犯的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
《条例》第130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里所表述的其实就是"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践中,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拉子工程"、遗留问题,选择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比如,在秦岭违建别墅问题中,时任西安市长上官吉庆,就认为违建别墅是历史遗留问题,怕得罪人、不愿担当、不敢担责,新官怕理旧账,也就导致在推进违建别墅整治过程中,对问题视而不见、搞整改避重就轻。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大家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在《条例》中专门增写这一款规定的深刻用意,提高认识、切实履责,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条例》第132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3项规定,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比如,有的搞"拍脑袋"决策,"一刀切式"落实;有的督查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过度留痕,大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还有"三多、三少、三慢""慢、粗、虚"等问题等。孙绍骋书记在自治区十一届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把转作风树新风持之以恒抓下去,在"快"、"实"、"韧"、"减"、"节"上下功夫,强化"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意识,弘扬真抓实干的作风,保持蒙古马那样的韧劲,创造减负松绑、轻装上阵的条件,养成"过紧日子"的习惯,让好作风在内蒙古蔚然成风。
《条例》新增第139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并部署开展统计造假屡禁难绝专项治理行动。《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衔接上述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凸显了治理统计造假,不仅要执行好国家法律法规,还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引领带动作用。
2021年9月以来,我市查处的违反工作纪律的党员领导干部占违纪总人数的比例最高,占比67.05%。有的是对自身职责认识不够、定位不清、履职不力,有的是落实上级要求打折扣搞变通、懒政怠政,有的是对群众利益和诉求忽视漠视,究其根本原因,是理想信念动摇,服务意识淡薄,履职本领不足,导致不敢担当、不愿担当、不能担当,对此必须得下大气力解决。
(六)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要严明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
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在第153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生活纪律不是小节,失节就是大事。面对诱惑,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就要不断加强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不断增强定力,涵养正气。
三、坚持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将铁的纪律内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让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我们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更加自觉,把遵规守纪、执纪如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真正让铁规生威、让铁纪发力。
(一)把学习作为终身必修课,以高度的理论清醒筑牢信仰之基
重视学习,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不断前进的基础,也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抓住学习重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修订后的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一是要原原本本学。学习理论最有效的办法是学原文、读原著、悟原理。我们要把《条例》当做最好教材,一条一条读、逐字逐句悟,挤出时间,拿出精力,带着感情,带着敬畏,带着责任学,真正使《条例》内容入脑入心。
二要丰富学习方式。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方式逐条学习《条例》,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促使党员干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
三要务求学习实效。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把为什么修订、修订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搞清楚、弄明白。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知党纪是遵规守纪的前提,切实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员干部要准确掌握党的纪律规矩,熟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一是要做到常学常新。党纪学习教育不能只是"一阵风""一场雨",而应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贯穿平常,在心中常念"紧箍咒",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谨慎公正地行使权力,做纪律上的"清醒人"。要将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以党规党纪为镜,检视自身言行,确保不越雷池一步。
二是要广泛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让条例精神深入人心。同时,要讲好纪律党课,结合服务办好两件大事,创新推出廉政文化宣传精品成果,不断扩大宣传阐释覆盖面。
三是要坚持严管严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按照市委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严抓严管、长抓长管,切实抓出常态、抓出习惯、抓出自觉,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党内政治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改造、提高党员干部的作用,成为锤炼党纪意识的重要平台。
(三)明党纪是增强规矩意识的基础,必须保持作风正派
明纪就是在学习、知纪的基础上,形成方向明确、是非明辨、公私分明的办事准则。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矩,通过学习教育,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纪律规矩的重要性明白违反纪律的严重后果,从而不断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同时,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处理,树牢铁纪"长牙"生威的"硬形象"
一是要增强针对性。将年轻干部作为重点人群,要根据年轻干部的特点,聚焦职业成长全周期、全流程精准化提供教育内容,引导其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加大重要岗位干部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力度,做到重要岗位全覆盖。抓住入党、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前后等重要节日节点做实纪律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提醒力度,督促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二是要解决突出问题。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的问题。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缺乏深入学习和理解的问题,要加强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设讲座等方式,帮助党员干部全面系统掌握党规党纪知识。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要端正思想认识。纪律既是"硬约束"也是"软保护",既是"严管理"也是"强激励",把约束与激励、惩治与教育、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既要坚定不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又要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更好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守党纪是担当有为的成事之基,必须坚守清正廉洁将其作为干事创业的护身符
守纪律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铁纪,带领大家"跟着学""照着做",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广大党员要把遵守《条例》的过程转化为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的过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纪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把党纪学习教育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建立健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带头做,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抓早抓小,敢于动真碰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遵规守纪情况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加强纪律建设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市十七届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责任落实机制",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责任主体同向发力。督促财会、审计、行政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把纪律建设贯穿干部选育管用、权力行使、行政监管全过程,强化纪律建设的全覆盖、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