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中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之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教育月专题党课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中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之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教育月专题党课
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按照年度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统一安排,在这里共上一堂专题党课。今年的教育月,是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兵团维稳戍边重要力量的组成部分,我师检察机关的每一名干警,都必须深刻认识到,我们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是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坚定执行者与模范遵守者。
今天党课的主题,就是围绕新修订并已施行两年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如何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最新要求,并将其深度融入我们的检察履职全过程,从而锻造一支真正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忠诚干净担当的兵团检察铁军。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思考和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在检察工作中深化《条例》学习贯彻的极端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从焉治党,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现在学习的《条例》,是2023年底第三次修订的版本,它充分吸收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论、新实践、新成果。为何要反复学习、反复强调?因为这是我们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首先,这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条例》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两个维护"的根本政治要求,通过严明的纪律规则具体化、制度化。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我们的每一项监督、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孤立的司法活动,而是具体的、实在的政治。是否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否能在司法办案中精准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否能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侵蚀,这些都是对我们政治忠诚度的直接检验。学习《条例》,就是要让我们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确保检察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确保我们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其次,这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需求。《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纪律保障的目标,即"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当前,我们正处在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我师地处边境前沿,维稳戍边责任重大。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更具体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如果我们的队伍中出现了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甚至腐败问题,何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何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何谈为我师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学习贯彻《条例》,就是要通过严明的纪律,清除我们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整治司法办案中的不正之风,激发全体干警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从而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第三,这是深化全面从严治检、锻造兵团检察铁军的现实需要。检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裁量权,这使得检察干警时刻面临着被"围猎"和腐蚀的风险。近年来,从全国到兵团,从政法系统到我们检察系统内部,都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反面教材反复警示我们,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就像我们在第二十四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中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围猎》一样,那些曾经的同事、领导,一步步滑向深渊的轨迹,令人触目惊心。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看片人"不能总以"看戏"的心态麻痹自己,而要时刻警醒自己可能成为"片中人"。学习《条例》,就是要让每一名干警都清楚地知道纪律的"高压线"在哪里,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深化纪律教育,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与检察履职的结合点
《条例》共15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分则部分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这"六大纪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全面覆盖了党员干警工作、生活、思想的方方面面。下面,我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重点解读这六大纪律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把牢政治方向,坚决不碰政治纪律的"高压线"
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检察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绝非危言耸听,它可能就体现在我们日常的言行和具体的办案中。
第一,要警惕"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将这一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凸显了其严重的政治危害性。比如,党中央要求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如果我们办理涉企案件时,仍然机械司法、办案"一刀切",不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导致"案子办了,企业垮了",这就是典型的政治站位不高,没有把党中央的精神落到实处。再比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如果在办案中敷衍了事、走过场,不认真履行控辩协商、权利告知、量刑建议等职责,同样是政治执行力不强的表现。
第二,要杜绝"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条例》同样将此类行为从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调整并充实到政治纪律中。在检察工作中,这可能表现为:不顾案件实际质量,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诉讼率、上诉率等不科学的考核指标;为了打造所谓的"亮点",搞一些华而不实的"盆景式"典型案例,脱离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这些行为背离了新发展理念,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第三,要防范"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风险。《条例》新增的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检察干警手握司法权,容易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的对象。有的"政治骗子"打着领导亲属、高级干部秘书的幌子,声称可以"捞人"、"平事",企图干预司法。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高政治鉴别力,对这类人敬而远之,更要坚决抵制,并按规定记录报告,决不能给他们任何可乘之机。
(二)恪守组织原则,坚决不碰组织纪律的"硬杠杠"
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对检察机关而言,强调组织纪律,核心就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是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我们办理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院党组、上级院和地方党委请示报告。这既是组织程序,更是政治规矩。决不能自作主张、先斩后奏,甚至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是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无论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调整,还是在办案组的分配、异地交流中,都要无条件服从组织的决定。不能拈轻怕重、挑肥拣瘦,更不能因为个人意愿没有满足而闹情绪、发牢骚,甚至散布不实言论。
三是新增的第八十条规定,对于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要给予处分。这对于我们检察机关的内部调查和纪律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检察干警,我们更应该带头在组织调查中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这是对党忠诚的基本体现。
(三)筑牢廉洁底线,坚决不碰廉洁纪律的"警戒线"
廉洁纪律是检察干警最容易被"围猎"的领域,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手中的检察权,是用来追诉犯罪、维护正义的,绝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要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条例》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们要清楚,司法办案中,当事人、律师送来的任何一点"小意思",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大围猎"。从一包烟、一瓶酒开始,到接受宴请、娱乐活动,再到收受红包、礼金,防线一旦被突破,就可能一泻千里。
二要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要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要时刻保持与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清""亲"关系,交往有度、接触有界,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做到全程留痕、应报尽报。
三要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人。《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给予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我们不仅要自己廉洁,更要教育和约束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这方面,兵团纪委监委通报的〔*〕师原党委书记〔*〕严重违纪违法案就是深刻教训,其腐败问题往往与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密切相关。我们必须引以为戒,把好家庭廉洁关。
(四)站稳人民立场,坚决不碰群众纪律的"绝缘体"
群众纪律的核心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人民"二字是我们最鲜亮的底色。
一是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针对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了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如涉农职务犯罪、损害农民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时,就要体现这种从严精神。同时,在日常的信访接待、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的行为。决不能让人民群众在寻求司法正义的路上,感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要防止司法办案中的"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比如,对于群众的控告申诉,长时间不答复、不处理;对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申请,超过期限不审查、不决定;办理刑事案件,不必要的羁押、超期羁押等,这些都是对群众利益的直接侵害,是典型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五)勇于担当作为,坚决不碰工作纪律的"碰触点"
工作纪律是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纪律保障。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工作纪律与业务工作结合得最为紧密。
第一,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是工作纪律中的重中之重。《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这条纪律不仅是对外部领导干部的约束,更是对我们检察系统内部的严格要求。上级不能违规干预下级的具体办案,领导干部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办案组织的集体决策。我们在办案中如果遇到任何形式的干预、插手,都必须如实记录、上报,这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的责任。
第二,严禁统计造假,确保检察数据真实准确。《条例》新增了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检察工作中的数据,如案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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