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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监督工作主题调研报告参考7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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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赶考路、奋进新征程,派驻机构工作任务繁重、使命光荣,我们要忠诚尽职、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营造xx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贡献力量。

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县实行派驻监督全覆盖以来,各派驻机构在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领导下,积极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了解和掌握各驻在部门的具体工作,切实强化了监督、检查,为我县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派驻机构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距离机构成立的初衷和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当前的体制和机制下,如何进一步探索和逐步完善纪检派驻机构管理,更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这是一个亟待探索和研究的课题。基于以上观点,浅谈我们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我县纪检派驻机构的设立情况

为了加强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县在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x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从县直部门选调xx名同志担任各派驻机构的组长和副组长,涵盖了除公检法、金融及所有垂直部门之外的县直部门,下发专门文件,明确了工作职责,目前各项工作已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各派驻纪检组虽然已经正常开展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很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认识上不到位。一是派驻机构人员对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还停留在过去的管党纪政纪的认识上,不知现在纪检监察工作已渗透到各行业的全面工作中,在业务的学习上还不够深入,在与驻在部门工作的协调和配合上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有些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及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在一些重要的工作上不愿让派驻机构参与。

2、作风纪律不强。派驻纪检组很多事情都处在摸索和探索阶段,一方面和委机关在很多业务工作的沟通上不够,另一方面与各驻在部门的协调不够,没有真正融入其中,三是积极主动性不够,造成日常性工作不多,再加上派驻机构不和委机关一起办公,地点设在县直部门,人员少,管理上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造成纪律性不强,工作有些松垮。

3、参与程度不够。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县委、政府对派驻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如县里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组织部门对驻在部门的干部考核等,基本都没有通知派驻机构参加,没有充分发挥派驻纪检机构的作用,致使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二是不少驻在部门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及重要会议不愿通知派驻纪检机构,而派驻机构有时候碍于情面不能理直气壮的向驻在部门提出,派驻纪检组和各驻在部门是"两张皮",起不到监督、协助和预防腐败的作用,监督的主动性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都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好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4、监督力度不够。在县里成立派驻机构的文件中,明确要求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要提前告知,工程招标、研究人财物等事项必须有派驻机构参与,但在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之间互动较少,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和配合,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

5、部门配合不够。部分驻在部门为规避派驻纪检组的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班子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等,派驻纪检机构不能真正深入了解单位的具体工作,对其也就是无法进行指导。

三、建议

派驻纪检组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不理顺的地方,为更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建议县及委局机关的领导在精力上给予更多倾斜,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1、人员配备需要进一步加强。按照派驻机构的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人手不足的情况就显现出来,建议按照"三定"方案配备一些人员。

2、参与部门工作需要领导的支持。派驻纪检组不能更好地融入各驻在部门的正常监督工作之中,一是建议要加强工作研讨,强化派驻机构的地位;二是建议委机关加强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工作的协调,由委机关领导分包纪检组,协助派驻机构协调与各驻在部门的关系;三是建议县里制定相应的制度或者是召开专门的会议,让派驻机构切实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的真实情况,以便更好的起到服务、协调和监管的作用。

3、派驻人员需要提高自身能力。派驻纪检组虽然已成立多年,但是很多纪检监察方面的业务还不够熟悉,在自主办案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建议委机关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让每位成员尽快进入角色,进一步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使我县的纪检派驻工作做的越来越好。

集团纪委关于如何做好企业基层派驻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对策(以xx纪委派驻纪检组为例)(集团公司)

派驻监督作为党内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探索。纪检机关恢复后,派驻监督工作也随之提上日常。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新时代提出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对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出统一安排部署,在与派驻机构相关的覆盖范围、职责定位、日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20xx年,xx集团公司纪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巩固深化十八大以来派驻监督实践的创新成果,在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成立了xx集团纪委派驻纪检组。本文将以xx集团纪委派驻纪检组为例,从基层派驻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派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展开简要论述。

一、基层派驻工作主要内容

1.作为公司派驻纪检组首先要充分发挥"驻"的监督优势,坚持"在一线""接地气"的工作方法,做好对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

派驻纪检组作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必须要做到"三熟悉,三关注"。第一是要熟悉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关注重点事,熟练掌握监督单位的核心业务。二是要熟悉监督单位的领导干部,关注重点人。要做到与监督单位班子成员要保持经常沟通,发现问题苗头要及时进行提醒,有了问题疑点就谈话警示,特别是对于一些创事干业,出现小问题、小错误,但总体表现不错的干部、同志进行早教育、早提醒,深入运用"第一种形态",力求监督做细做实。三是熟悉监督单位职责职权,关注廉洁风险点。掌握监督单位权责清单制度和运行规则,始终盯住权力的边界,及时发现擦边、越界、触线等问题。

2.巩固深化政治监督,将政治监督始终贯穿于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监督之中。提高自身政治站位,在每次走访、参会都先将政治意识放在首位,做到首要提醒,务求监督实效。加大力度重视党组织的各项学习等主题活动,督促监督单位深入贯彻学习,认真落实精神。坚持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推动各监督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3.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基层调研。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基层调研活动,深入被监督单位,实地了解基层需求,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工作思想动态,进一步规范制度流程。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公示工作,让领导干部习惯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4.积极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利用大监督体系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与巡察、审计、财务、监事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人力资源共享、工作无缝对接、效能同频共振,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共同促进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紧抓关键节点,谨防四风问题发生。积极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按时完成节前的廉洁提醒工作。通过向监督单位推送公司纪委微信公众号的节前提醒警示,对被监督单位进行节前集体提醒谈话等相关方式,提高各单位廉洁过节的意识。

开展重要节点检查方式多样化,在集团纪委的统一部署中,通过联合多个派驻组、内设科室、公司巡察办、公司党委集中力量进行被监督单位间交叉检查,有效发挥两节检查的监督效力,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统筹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

二、基层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1.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认识不够。自从公司成立派驻纪检组以来,被监督单位主观上存在弱化本部门的自我监督工作,将监督的职责职能直接划分在派驻纪检组,由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代替本部门的监督工作,工作中出现监督方面的难点主观上归咎于派驻纪检组的监督不到位。

2.派驻纪检组级别为副处级建制,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均为正处级建制以上,派驻纪检组在监督过程中,由于级别不对等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公司地处封闭的农村,圈子文化严重,监督工作中难免出现好人主义思想。

3.派驻纪检组监督力量不均,人员短缺,部分人员经常抽调上级部门工作,抽调参与公司案件查办,抽调参与巡察工作等各类型监督检查。各监督单位业务特色不同,派驻纪检人员在监督单位相关业务知识方面不全面、不专业,导致在监督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和盲区。

三、针对基层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难点提出的建议

1.加强对监督单位相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思想意识,对监督单位纪检委员进行定期工作谈话,督促其将本单位的监督职责做实做好,定期对公司二级单位纪检委员进行考核,加强对公司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的管理。厘清监督单位的监督职责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2.进一步重视派驻纪检组的政治工作环境。对派驻纪检组的相关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给予一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派驻纪检组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建设,定期对派驻纪检组领导干部进行工作谈话,及时了解工作和思想方面动态。建立派驻纪检组轮岗机制,健全公司相关制约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扭转不良习气。

3.派驻纪检组要集中力量找准监督单位廉洁风险点,运用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围绕"关键人"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责任担当,避免"四面开花"导致监督力量分散。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派驻纪检组成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敏锐度,找准发现问题的关键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对派驻监督存在问题及改革途径的思考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改革的目标任务,涉及对象主要是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人员的整体转隶,并没有涉及纪委系统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调整。但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保障纪检监察全覆盖,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效率,有必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调整派驻监督,改革完善派驻监察,构建协调统一高效的纪检监察系统。

一、派驻监督的由来和发展

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派驻监督的党内法规依据来源于《党章》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

我们党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了派驻监督的探索,"文化大革命"期间,纪检机关陷于瘫痪,派驻机构也不复存在,党的十二大后,派驻机构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xx年x月中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20xx年x月中纪委、中组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派驻纪检组长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班子,在班子里只是一票,根本没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党委工作部门一直没有实现监督全覆盖,一些行使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也未能落实派驻监督。

按照现在对派驻监督的解读,派驻监督具有"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的权威是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组织优势。派驻机构由纪委领导,对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这一组织优势使派驻机构监督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解决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驻"的优势体现在可以就近监督、深入监督等方面。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有熟悉驻在部门或单位人员、工作情况等便利条件,有利于解决监督太远的难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在党内监督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派驻监督实践中,由于受到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身份、工作职责职权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当前派驻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网络公开资料和笔者了解的情况,对当前派驻监督存在问题的探讨基本集中为:一是对派驻监督认识不到位;二是派驻监督职责不清;三是派驻监督行使监督不力;四是派驻监督和驻在部门关系工作关系未理顺等。结合工作实际,在这些已由领导、学者探讨和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当前派驻监督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派驻监督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一些派驻纪检监察组在驻在单位直接或过多参与、负责业务及其他工作,"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都没有体现在监督上,原本有利于发挥监督职能,从而驻在部门可以熟悉单位实际情况的设想,却成为派驻机构碍于情面、影响监督的制约因素。

(二)未能理顺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一些派驻干部在"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上产生纠结,没有理清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不能清晰地把握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实际上只对派出机构负责,对驻在部门重点应该是监督,而不是参与。

(三)在驻在部门未能发挥监督的独立性。

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有可能具有各项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但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权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派驻监督没有立案权,发现问题线索需要向驻在部门党组(委)请示和协调立案,缺乏办案的独立性。其次,派驻纪检监察组一般是等待信访举报,没有系统的监督审核手段,监督作用不明显,监督效果不突出。第三,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把手"监督难和派驻纪检组被动监督的突出问题,派驻纪检组长兼任驻在单位的党委(组)成员,在参与单位党委(组)决策时不能长期提出否认意见,忽视了监督的主业主责,一些应向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没有及时主动请示报告。

(四)派驻部门监督的体量不均衡。

比如,笔者所在派驻监督单位是统计部门,长期没有举报信件和转办案件,派驻监督人员工作轻松,监督事项较少和无案可查,纯属浪费资源及人力物力。而在监督体量较大的部门,比如国资委,监督延伸到市属企业,党员干部队伍庞大,三五人的派驻监督队伍根本忙不过来。

(五)单独派驻监督容易形成部门保护。

比如公检法司部门,从公开通报来看,违纪违规案件并不多,但社会群众对这些部门的一些执法行为意见长期居高不下,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有待查证,这些部门的派驻监督工作明显存在缺位的可能。

(六)派驻监督设置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各地派驻监督的设置标准不统一,有单独派驻,有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在分组上也不尽相同,类型较多。在地区与地区的派驻监督交流和协同办案上存在较多麻烦,许多时候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和协调工作,影响了派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www.sucai198.com

(七)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存在矛盾。

目前,派驻监督干部编制、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都在驻在部门,派驻监督干部缺乏监督的勇气和定力。这样的安排,当初是为了让派驻监督干部能沉下心来,和驻在部门融合,携手共同抓好监督工作。但从实践来看,成效较差,监督效果不突出,监督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时反而更加受限。究其原因,是因为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利益和驻在部门趋向一致,这样就客观制约了派驻监督发挥作用,出现了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状况。即将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试点省市公开报道来看,和派驻监督干部无关。今后,转隶干部与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差异,又将造成新的矛盾。

三、推动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改革途径

通过对上述存在突出问题的综合分析,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谋划进一步推动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改革途径。

(一)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

当前派驻监督主要是监督驻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等,监督职责职权界定不清晰,一些职责范围不具体,职权行使得不到保障。进一步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是当务之急,只有职责职权明确具体,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保证监督到位,监督有效。要界定清晰派驻监督机构和驻在部门党委(组)的关系,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该是"被监督"和"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不进入驻在部门党委(组),作为监督员参加部门党委(组)会议,并具有独立意见权。驻在部门党委(组)对派驻监督机构工作无权干涉和安排,派驻机构办理案件可以在初步核实后再报驻在部门党委(组)进行研究处理。

(二)科学整合派驻监督力量。

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和整合派驻监督力量。建议运用管理科学原理,科学有效地搭配组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取消单独派驻,整合综合派驻,包括公检法司系统,不能形成独立行业派驻监督,要提高综合派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综合派驻监督布局,形成科学合理、分组协调、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综合派驻格局。同时,也要合理安排和保障派驻监督的适期流转性和综合协调性,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灵活调整和安排。

(三)理顺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

建议由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将分散的派驻监督干部编制收回纪委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均纳入纪委监察委系统统一管理,派驻监督干部人、财、物均由纪委监察委统一调配。国家监察委建立后,势必要面临如何协调统一转隶干部和纪委监察干部待遇差异的问题,在考虑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应该考虑到一并解决派驻监督干部的待遇,否则会产生新的不平衡。要积极谋划建立派驻监督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待遇保障制度、职级考核升迁制度等,保障派驻监督干部队伍稳定和有凝聚力、战斗力。

(四)保障派驻监督行使职权和具备条件。

一要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权和独立调查权,以保障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保密性。修订案件向党委(组)报告程序,确保案件在前期调查核实中不跑风漏气。二是理顺纪委监察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案件办理范围,建立层级案件处理制度,比如,市级纪委监察委办理县处级干部违纪违规案件,那科级以下干部违纪违规案件可以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三是派驻纪检监察组也需要完善监督及办案条件,比如设立谈话讯问室,配备一定的侦听检查技术手段,在办案审批手续上也明确一定的权限等。

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会不会整合派驻监督的思考

目前,国家监察法还没有出台,派驻监督中如何明确派驻监察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职权还不得而知。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应从新明确和界定派驻监察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职权范围。如果不明确,派驻监督就和以前一样发挥作用有限,浪费人力物力资源,甚至是形同虚设。

(一)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会不会整合派驻监督?

新形势下加强派驻监督机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重要体现。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会不会整合现有的派驻监督机构?从具体工作来说,有必要在全国推行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整合推进派驻监督改革,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把现有的派驻监督机构收归纪委监察委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派驻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二)会如何明确派驻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职权?

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下,派驻监察可以监督部门的哪些人、那些事,新的监察委赋予派驻监察哪些职权?

1、可以监察哪些人?

派驻监督中的派驻监察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职责职权,对驻在部门的干部职工(非中共党员)行使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同时,也应该对驻在部门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公务管理权力、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的管理者行使监督管理权,包括这些企、事业单位外聘的管理人员。或者只要涉及国有管理及国有资金,相关责任人都应该纳入国家监察对象,不论其是什么身份。因为,按照现有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副职是社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不是中共党员,但这些企业领导管理着大量的国有资金和国家项目,如果不纳入监察对象,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2、如何监督"三重一大"事项?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应重新明确派驻监察的调查核实权,目前,派驻监督对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备案制,没有对这些事项进行分析和抽查,在程序上是否合理合规,派驻监督没有相应的检查权和否决权。下一步,建议派驻监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驻部门"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质询和抽查,对明显不符合程序的重大事项可以行使否决权,打破现在这种等待信访举报再调查处理的被动局面,尽量从源头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抓早抓小,科学合理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程序上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

3、纪委监察委对派驻监督的授权如何界定?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会如何界定纪委监察委对派驻监督的授权范围?应作为一个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解决。目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派驻监督实际上是在为纪委做一些外围工作,比如初核调查、巡查检查等,而且审批手续繁琐、职权有限;派驻监督目前没有立案权,立案得由驻在部门党委(组)来确定等等,这些职权规定限制了派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下一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在指定监督、授权监督等方面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职权界定,切实把派驻监督的优势作用发挥出来,也有利于增强纪检监察合力,分担纪委监察委的工作压力。

(三)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监察办案协查体系?

在目前的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中,特别是派驻监督中的案件查处,各地各自为政,条块分割,没有统一的全国协查体系,浪费人力物力。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监察办案协查体系,可以参考公安的协查方式,建立部门协查体系和异地协查体系,联系工商、税务、银行、审计、住建、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组成成员单位。比如,现在要核查监察对象在异地的房产,在本地房产产权处是无法查实的。所以,加强监察核查信息的高效交换是监察工作的一项基础,应该建立这方面的一个联网系统,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监察工作效率,保证监察案件的顺利完成。

派驻机构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20xx年,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xx市纪委的要求,xxx市开展了纪委派驻机构改革。市纪委成立派出了x个纪检组,x多名纪检干部,实现了对全市x家市直单位的派驻监督全覆盖。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派驻纪检组的各项业务工作开展都已趋于稳定,党内监督作用发挥日渐显现。但受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着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纪检派驻工作,近期通过回顾改革后一段时间自身工作运行开展情况,并结合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当前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微信215425891

一、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深。部分驻在单位干部对派驻机构的职责认识不深。有的对全面派驻纪检的作用认识不清,认为人大机关无行政审批权,经费来源单一,直接涉钱涉物的部门少,少有廉政风险,单独派驻人大是种浪费;有的对派驻机构工作职责认识不明,把纪检工作单纯看成查办大案,而不是监督执纪问责;有的把派驻机构的监督执纪看成是"找茬"、"挑刺",甚至认为会影响人大的业务工作。

部分派驻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够。有的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点不多的认识有所认同;有的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不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在监督执纪上存在被动"坐等"的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善于做"包打听"、"顺风耳",甚至担心抓纪检工作会影响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对个别干部办事拖拉、庸懒散等问题"见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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