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2022年度医药价格招采工作情况的通报
X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2022年度医药价格招采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2年,全市各级努力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部署,加强对医用耗材的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在医药招采稳价保供和优化基
本医疗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药品费用综合降幅明显
2022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总金额3X.94亿元,出库金额31.09亿元。其中深圳平台采购订单总金额16.64亿元,出库金额13.67亿元;省平台采购订单总金额22.33亿元,出库金额17.42亿元。根据深圳平台测算数据,国家、省组织药品集采订单金额38.97亿元,结合市场分析可节省药品费用支出6.72亿元,综合降幅X8.3%。
(二)耗材集采种类不断拓展
2022年,全市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医用耗材订单总金额2X.8X亿元、出库金额13.23亿元,其中省耗材联盟区订单金额9.9亿元、出库金额4.78亿元。开展了人工晶体、冠脉支架、药物球囊导管、人工关节、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与配套耗材集中采购及相关中选耗材续期续签等多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稳妥推进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X府办〔2022〕X号)、《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心脏移植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X医保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先后组织对部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部分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勘误和调整,公布并实施心脏移植等96项修订项目价格。根据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统一部署,落实新冠新冠病毒检测价格调整工作,2022年X月31日起,病毒核酸检测(单样检测)价格调整为10.X元/人份,检测及试剂费用总和不超过每人份16元。
二、主要工作
(一)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开展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是推动降低医药虚高价格,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X医保规〔2020〕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级医保部门不断加大对属地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督导力度,通过每月汇总统计上报、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平台动态监测、定期进行通报、微信督导约谈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动态,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催促采购进展缓慢的医疗机构提高采购工作进度,协调紧缺品规的供应保障,确保集中采购工作落实。各级医疗机构领导能够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持续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日趋完善
根据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X医保规〔2020〕1号)精神,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协同推进价格的动态调整,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评估。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目进行勘误和调整。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监测,每季度将医疗服务项目132个样本项目等情况上传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工作,累计已上报省局新增项目共430个,满足群众对新医疗服务项目的需求。根据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统一部署,落实新冠新冠病毒检测价格调整工作,核酸检测价格连续6次下调,助力疫情防控,惠及人民群众。
三、存在问题
(一)集采工作不够重视
截止目前,已开展7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及相关中选药品续期续签工作,开展XX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2批次;开展人工晶体、冠脉支架、药物球囊导管、人工关节、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与配套耗材集中采购及相关中选耗材续期续签工作,集中采购逐步制度化常态化,降药费成效比较明显。但从平台数据分析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对集中采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任务量。
XX联盟阿莫西林等4X个药品带量采购有XX省国营湖光农场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1个品规中选药品未完成约定任务量(详见附件1);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周期有XX市第一中医医院等70家医疗机构20个品规中选药品未完成约定任务量(详见附件2);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周期有XX市第四人民医院等64家医疗机构27个品规中选药品未完成约定任务量(详见附件3);第四批国家组织约品集中采购有徐闻县第二人民医院等66家医疗机构29个品规中选药品未完成约定任务量(详见附件4);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有XX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99家医疗机构40个品规中选药品未完成约定任务量(详见附件X)。
(二)政策落实不够到位
国家、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X月16日,市医保局根据省局工作部署下发了《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清理等工作的通知》(湛医保函〔2022〕186号),对加强药品货款结算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局通报我市仍有廉江市人民医院、雷州市人民医院等24家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回款超过30天的规定时间,存在集采药品回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现象。从配送公司反馈情况发现,非国家集采药品回款拖欠时间较长,部分订单回款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严重挫伤配送积极性,也是导致供需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X医保规〔2020〕2号)中明确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应当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关于做好医用耗材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湛医保〔2020〕72号)明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自2020年12月1日起加入省耗材联盟区进行医用耗材采购。但从平台线上监管和各医疗机构统计情况分析,线下采购、先线下采购后线上补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定品种自主备案采购未严格按照设定条件实施,平台有挂网的药品仍选择备案采购,随意性较大。
(三)价格管理不够完善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和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有的医院采取多计住院天数,多计一次性材料件数,重复计算诊疗次数,多计检查部位等手段重复收费。二是扩大范围收费。有的医院收取健康咨询费、建立健康档案费,对未使用病床的门诊输液者收取床位费等。三是小病大治,套餐收费。部分医院对住院病人血液检查化验时,不管是否必要,普遍采取多项检查,捆绑收费。如"生化全项"、"肝功全项"等。四是重复收取一次性材料费。有的医院在收取手术费后,又重复收取一次性套管针及线圈等材料费。
(四)业务水平不够精通
从采购工作开展和医疗机构沟通交流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对下发的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未能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任务落实。针对部分医疗机构不掌握本单位集采药品执行进度、各批次采购量报量确认工作相对迟缓等问题,2022年3月24日,市医保局下发《提醒函》要求各医疗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填报、校准、上传等工作,严格按照填报内容和流程进行平台操作;经办人员要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提前量,实际操作中尽量在报量截止日期前完成相关工作。后续脊柱类人工关节报量工作、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报量工作中仍有部分医疗机构迟报、漏报、误报,导致反复操作增加工作量并严重迟滞全市工作进度。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对本院医用耗材目录分类不熟悉,将部分医疗设备例如氧
气终端、呼叫器等医疗设备纳入到耗材项目统计。
四、工作要求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通过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将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提供给广大患者,切实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广大群众医疗负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老大难问题,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做好对属地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医疗机构自报数据和监管数据相对照、现场核实采购财务记账凭证、采购清单和入库登记等多种方式,对各方交易不良、没有按要求执行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规范价格收费。部分医疗服务机构存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违规乱象,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及自定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增加了就医群众的医疗负担。医疗服务机构应强化自我监督,高度重视医疗服务收费治理,提高自身行业自律性,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及医保费用结算政策,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谁服务、谁公示"的原则,及时更新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不断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公开化,确保合理收费、合规收费,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提高患者满意度;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着力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医疗服务机构全面执行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支付结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确保各项医疗收费有理、有据、合规。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正确理解价格政策,坚持规范收费意识,真正做到保障患者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对辖区内2022年没有完成约定任务量公立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医疗机构写明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原因,并于4月1X日前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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