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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合集汇编3万字(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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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做好办公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严禁在楼内墙壁和设施上乱挂、乱画、乱贴等。班子成员及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打扫工位卫生,做到办公桌、椅、窗台无积尘,柜顶无杂物,墙角无蜘蛛网。

第二十六条积极在全办(局)机关单位创建垃圾分类管理先进单位和无烟单位。垃圾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自觉倒在分类的垃圾桶中,严禁乱堆乱倒、焚烧垃圾和杂物。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公共场所焚烧燃放任何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等,以免发生火灾,影响安全与整洁。

第二十八条确保办公场所秩序井然。各科室、各领导对办(局)所配备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办(局)内不得存放生活用品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报纸、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需要存档的要及时归档。对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定期由各科室清理后交保密室集中销毁。

第二十九条督促检查环境卫生,对机关办公环境卫生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由秘书科负责统计,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安全管理,确保办(局)机关安全和正常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条全体工作人员及前来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机关办理公务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门禁制度,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加强办(局)值班工作。下班后、节假日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实负起责任,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节假日和下班后,出入机关大楼须由保安人员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三条禁止进入大楼内收购废旧物品,不准推销产品人员进入办公大楼推销商品,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秘书科批准。

第三十四条办(局)贵重物品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一律不准存放在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办(局)财务、机要文书、档案及其他重点防护部位,必须坚持经常检查,加强防范措施。秘书科必须严格遵守现金保管制度,按规定的限额存放现金,严防各类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文件档案的管理规定,凡需进行销毁和处理的内部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办理,严防失泄密。

第三十七条携带或运载办公用具、电器用品、建筑材料或其他文件物品出办公楼须持有秘书科开具的证明,经保安人员查验,物、证相符后方可放行。不听劝阻者,执勤保安有权扣留其所携运物品。

第三十八条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机关大楼、工作场所。

第三十九条各科室、各中心下班前,要自行关好门窗,关闭主要电源、空调等电器,清理室内的垃圾和烟头。

第四十条凡进入大楼内施工的人员,须经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秘书科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十、重点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工作,提升项目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相关政策文件等法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指中共咸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咸阳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的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按性质分采购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按规模分为小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采购类项目包括:硬件设备采购、成品软件采购、线路租用。包含硬件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作为建设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建设类项目包括: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维、软件系统运维、系统安全测评等服务类项目。

(四)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为小型项目,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中型项目,500万元及以上为大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中共咸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咸阳市大数据管理局)室(局)务会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并在年初确定全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年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或变更重点项目,年末盘点总结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科室为主组成项目建设工作组、立项评审工作组、招标支付工作组、验收测评工作组、项目公开工作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一)项目建设工作组由室(局)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科室负责,承担具体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等工作,并做好项目有关资料的审核把关、收集整理工作。

(二)立项评审工作组由负责规划工作的科室负责,主要承担信息化项目方案评审、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变更评审等工作。

(三)招标支付工作组由负责财务工作的科室负责,主要承担项目招标采购、资金申请、资金支付等工作。

(四)验收测评工作组由负责安全的科室负责,主要承担组织安全测评、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做好项目资料验收归档工作。

(五)项目公开工作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室负责,承担项目廉政监督和公开工作,对项目立项、招标、实施、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督促各个工作组全流程公开项目建设的要件。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所有项目需履行项目立项程序,包括立项申请、方案编制、方案评审、立项批复等环节。

第五条项目建设工作组填写《项目立项申请》,附项目立项资料报立项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项目立项资料按照项目性质和规模不同,按以下要求准备资料。

(一)小型和中型采购类项目需编制采购清单和预算表,明确软硬件参数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注明品牌型号。大型采购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预算。

(二)运维服务类项目需编写运维服务方案,明确运维界限、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三)小型和中型建设类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表。大型建设类项目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分别进行评审。

第七条可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方不得参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采购类项目、小型运维服务类项目和小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由立项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报室(局)务会予以批复。中型和大型运维服务类项目、建设类项目由立项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将意见报室(局)务会研究决定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方案评审由立项评审组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评审要求提供完整、详细的项目评审资料,立项评审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评审。项目资料不完整、不合格,达不到评审要求的,由立项评审组退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善资料后再次提交,提交两次仍不合格的不予立项。

第十条项目建设方案评审会由立项评审组组织,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公开工作组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专家由信息化专家库选取,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支付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工作组根据立项评审组批复的立项批复意见,编写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报告。由招标支付工作组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建设资金,资金批复后进入招标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工作组配合招标支付工作组准备好项目资金申请文件、采购审批单、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立项批复等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由招标支付工作组对接联系,项目建设工作组和立项评审组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的建设方案及投资预算,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支付工作组负责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室(局)务会对该项目的研究决定的意见,经OA程序并联审批后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项目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配合招标支付工作组向财政部门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立项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项目建设工作组提供论证所需材料并准备好汇报。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工作组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公告发布后按程序进行开标。

第十八条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公开工作组、招标支付工作组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我办可以安排一名对项目熟悉的人员代表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工作组按照室(局)务会研究决定的意见草拟项目合同草稿,经OA程序走并联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合同建设内容(含软件功能说明、硬件设备参数及数量、服务要求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建设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系统接口及其他主要内容。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运维需要支付预付款,第一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0%,项目质保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中型和大型建设类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招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涉密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有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确定需要变更调整的,必须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属于对项目影响小的项目变更,由承建方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项目建设组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签字确认。对于变更内容占项目总预算较大的,或者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提交立项评审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变更评审,评审结果报室(局)务会研究决策是否变更。

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要进行安全测评和符合性测评的,由验收测评工作组联系第三方测评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安全测评。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规定所有建设、采购和服务内容。

(二)系统和设备进行了相关测试,试运行并满足建设要求。

(三)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二十五条承建单位因故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应在验收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承建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建设工作组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对项目资料、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把关,初验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工作组和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初验未通过的,承建方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初验。

第二十七条项目终验由验收测评工作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公开工作组、承建方、监理方、用户单位及有关人员参与。在满足验收条件后,由承建方递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我办可安排1人作为专家,其他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3-5人)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政策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工作组、验收测评工作组应及时向室(局)务会报告建设、验收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工作组应将完整的项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项目档案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并将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移交固定资产管理科室,配合资产管理科室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十一、应急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应急值班工作,提高网络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网信办和省委网信办有关文件和制度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值班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网信办网络安全值班工作。网络应急值班分为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应急响应值守,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值班和值守力量。由秘书科和网络安全应急中心具体安排值班表。

第三条网络安全值班总值班由网信办主任负责。非应急响应值守时段带班领导具体负责值班工作,工作日每天8:00至18:00在岗值班,其他时间段在线值班。如遇突发情况,必须60分钟返回值班岗位。应急响应值守时段根据应急响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岗在位,不得脱岗、空岗,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工作日值班由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轮流值守,其他业务岗配合。节假日由其他科室人员轮流负责。应急值守期间由带班领导、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其他科室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组成。

第五条值班地点在网信办应急指挥中心、市中心机房应急值班区。(值班电话:33210688值班传真:33210562)

第六条网络安全值班主要任务:负责及时贯彻省委网信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要求;及时监控处置网络安全隐患、安全攻击事件、网上舆情、机房和办公场所物理安全;统筹指挥全市网信系统开展应急响应和值班值守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具体事宜。值班的具体任务是网安监测、舆情监测、信息报送、函电办理、技术维护、网站巡检、机房巡检、监控巡检等。值班的监管任务是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马上就办平台值班、抽查各县市区有关网络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接到上级指令、发现网上敏感突发舆情、发现网络安全事故等情况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带班领导认为是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值班人员要按照主要领导、带班领导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单位发出紧急通知、指令等处置意见。

第八条值班做好交接班。日常值班期间,值班人员每天撰写当班《值班日志》,向下一班值班员交接相关事项。节假日值班期间要撰写当班《值班日志》做好工作交接,并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委网信办值班中心报告。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机房巡检、网络巡检、网站巡检、舆情巡检、监控巡检、应急处置、值班日志、保密规定等的具体要求、操作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保密制度

第一章工作人员保密要求

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凡本办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严格做到"十个不"。

第一条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三条不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不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第七条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第八条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九条不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条不在出国、出境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保密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十二条借阅、查阅密件必须经轮值领导批准后在保密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第十三条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版、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第十四条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三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的确定应按《陕西省省级党政机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涉密人员要与本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制作涉密载体时(含电子版),应做好密级拟定工作。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含电子文档),要按拟定密级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者泄露。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存或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发表学术论文和调研论文、参加学术交流、上网发布信息、报道新闻信息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保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在使用、传寄、处理秘密载体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下班时要将涉密载体放入保密柜中保存,使用结束后要及时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局);不得在互联网上办公;不得私自留存国家涉密载体;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存放在家中;不得擅自向媒体或公开刊物提供、发表涉密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离期为6个月至1年。

第二十二条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时,必须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定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为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拟定各类文电、资料时要依法定密。具体承办科室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根据国家秘密定密工作指导手册,设区市只能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权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书事项密级的文电、资料,应依据有关期限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定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保密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

2、坚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该保密的坚持保住,该公开的坚决放开。

3、严格执行《保密法》,依据中央和国家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准确划定密级。

4、坚持定密与管理相结合,凡列为国家秘密事项,严格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5、对文电、资料内容进行审核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6、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7、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8、国家秘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章解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二十九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二条单位对拟移交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第六章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非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国际互联网(外网)上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或工作信息。严禁用户用QQ、微信或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上报或下发有关涉密材料、资料、信息。

第三十五条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邮件。发现有害信息、来历不明邮件、具有潜在危险的程序及被非法侵入、系统被修改破坏等事故,要立即关机进行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专用于存储财务、人事等资料和内部文件的计算机要由专人使用,并设置密码,禁止网络上的其它计算机访问,禁止访问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络系统。

第三十七条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介质要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安装双网隔离卡的计算机,要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区别使用,严禁在外网处理内部工作信息。

第三十九条内网办公计算机上,要坚决杜绝处理涉密文件和敏感信息;如需处理涉密文件,应与机要科联系,在办(局)确定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保密法》,故意或过失泄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建立台帐,并有明确标识。涉密计算机的密级按其存储处理数据、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涉密计算机要明确责任人,实行专人专管。

第四十二条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口令和屏幕保护口令,并定期更换(其中秘密级为8位,机密级为10位)。

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工作时形成的电子文档要在首页上标明密级,产生的废纸要及时销毁。

第四十五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程序、软件或下载资料。

第四十六条涉密计算机需要维修时,应清除涉密信息,并在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维修单位修理,不得让销售商维修;涉密计算机需要报废时,应拆除硬盘,在保密部门登记备案;硬盘需要再次使用时,要做相应的技术处理;硬盘需要销毁时,要在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销磁。

第八章便携式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统一编号,标明密级,明确责任人,必要时可与使用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八条配备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时,应同时配备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只能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存储涉密信息。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专用涉密存储介质工作时应同时使用,下班后应分开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严禁使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严禁将个人或来路不明的便携式计算机带入办公场所,严禁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十条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时,必须经办(局)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保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审查时不仅要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硬盘进行检查,确保不存贮涉密信息,还要对所带存储介质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完成任务回来后要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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