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纪检制度汇编(第2/2页)
XX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重大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重大案件发生后,库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案件通报前,我库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刻室以及分管纪检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直属库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库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库纪检监察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库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库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为重大案件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部门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库党委、库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库党委、库纪检监察部门反馈。
(三)库纪检监察部门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库党委报告。
(四)以上情况由库党委根据实际,向分公司报告。
XX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进一步加强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企业得以科学稳健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对直属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监督力度,建设高效清廉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规定有关规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讨论。
(二)利用反面教材,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警示教育,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反腐倡廉的钢铁长城。
(三)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原则,认真落实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五个不许"的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落实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的要求。
(四)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保障措施。
(一)强化意识。所有党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大位置,列入党内创争和行政目标管理的重大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
(二)完善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三)加强监督。每个党员干部要经常性对照检查执行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并作为党小组民主生活会的必谈内容。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守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守则: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等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之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无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
(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员工疾苦,正确处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无与民争利、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同时,每个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五条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库党委对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库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库党委委员对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直属库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确定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八)履行监督职能,对党风廉政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九)领导组织直属库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库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库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对因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负主要责任。
(二)负责直属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负责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召集库党委会和以加强党风廉政为内容的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协调班子成员团结,组织有关人员专题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工作。
(四)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直属库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等案件的查处,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未尽到上述职责,出现问题时,要在库党委会上做检查,并向上级组织写出检查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库党委副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库党委副书记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
(一)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对因工作失误、以权谋私所造成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党规、党法和政纪、政风教育,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要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督机制,堵塞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漏洞,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其分管范围内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协助书记定期检查分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认真解决所分管范围内员工要求迫切的问题,并对发现和遇到的矛盾,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解决。
(五)负责抓好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因监督检查不力,违反制度、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六)贯彻执行《党章》、《廉政准则》,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抓好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协助党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未尽到上述责任,出现严重问题时,要向党写出检查报告。
第六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八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2、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5、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系统或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7、政务公开的情况。
8、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
8、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方式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2、述职述廉一律在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会上进行。
3、报告会上需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
4、考核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言谈、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四)述职述廉内容的公示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参加考核后,在企务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规定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八)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大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责令辞职、免职,至直开除党籍。
第十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量化考核办法。
(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
(二)考核实行动态和静态、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公开。
(三)考核采取"听、查、谈、测、试"五字方法,即听汇报、查记录、开座谈会、召集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测评、对领导干部考试。根据五字考核情况,对领导个人打分。
(四)考核内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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