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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制度-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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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xx市生态环境局制度汇编 1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3

3.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5

4.排污许可工作制度 7

5.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0

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14

7.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18

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2

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5

1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7

11.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30

12.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34

13.党组议事规则 38

14.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41

15."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 44

1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48

17.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53

18.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58

19.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6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告知其应当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吉林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号。

第五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

2.纸质环评文件(报批版)5份,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

4.经专家组长书面签字确认的、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证明1份;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辐射安全许可;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5、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围;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排污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排污许可工作、规范排污许可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排污许可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对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并需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准备申报材料;对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通知其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进行排污登记。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在领取纸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时,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各相关科室联合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局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第七条xx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落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廉政风险,按照市纪委监察委《关于开展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政风险点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施监督管理范围

各县(市、区)、经开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

二、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全市水生态环境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以及防止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确实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避免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监管不到位,治理措施指导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使监管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水环境保护监管方面

1.制定检查计划,通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按照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确定各地和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3.年终汇总各地和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方面

1.制定监管检查计划。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对工业污染、道路扬尘、移动源、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秸秆禁烧等方面污染防治任务进行认真梳理和细化,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形成任务清单。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协调、服务指导、调度、汇总上报的相应责任。

3.年终汇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大气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1.制定检查计划。通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确定各地和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时限。

2.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督促落实,按时限完成治理任务。

3.年终汇总各地和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方面

1.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进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2.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长效考核机制,设立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3.采取市级抽查、县级检查、企业自查的方式,逐级考核,实现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核方面

1.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分级审批颁发的要求,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各地接到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主要核查以下几项内容: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有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监督管理方式

(一)不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科室(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认真检查监督,严于律行,监督管理工作层层抓,齐抓共管。

(三)定期进行工作抽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可行方案督促整改。

(四)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对各地和相关科室进行业务指导。

(五)将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对污染防治工作牵头、督促、协调、服务指导、调度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违规处理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环境保护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管职责有缺失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相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调查

(一)立案审批表:在案件调查中,如发现案件有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嫌疑,必须调查处理的,应填写《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调查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现场调查取证包括:

1.现场调查察看,了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当事人、知情者或受害人,并填写《调查询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影像、摄影、录音、收取证物等;

4.现场采取样本进行技术检验,取得监测报告。

(三)调查报告:办案人员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领导审查。

二、处罚

(一)有关要求

1.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做出处罚决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二)免予处罚

调查发现无违法事实,或情节特别轻微,且没有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处罚,结案。

(三)一般程序

1.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法定格式一式二份);

2.当事人如要求对拟处罚内容进行陈述申辩的,必须接受其陈述申辩,并进行陈述申辩记录;

3.拟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听证程序

适用于较大数额罚款(指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审阅后局长签发;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行

(一)当事人服从处罚决定的,在限期内履行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一份上报备案,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案件立卷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案呈批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罚款票据、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五、注意事项

(一)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条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相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法规科、环评影响评价科、大气环境管理科、水环境管理科、生态与土壤环境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等负责人组成。法规科负责处理案审委日常事务。

第四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案审委会议由法规科召集,由主任主持,一般处罚案件由局长、分管法规科和监察支队副局长、法规科长、各分局局长、监察支队长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重大处罚案件由局长、分管法规科和监察支队副局长、案件相关科室分管副局长和科室负责人、监察支队长参加集体审议。

第六条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案审委的决定必须获得参加案件审查的成员半数以上的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委审理会议程序依次为:

(一)案件调查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规科汇报案件审理意见;

(三)案审委成员发表审理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表示,并阐明理由;

(四)主持人在归纳案审委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第七条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法规科报送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对需要变更的行政处罚进行研究。

第八条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组织案审委审理会议召开,做好案件审理记录;

(三)承办案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分局、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提交案审委审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并提出拟处理意见,附上证据材料,报法规科初审。

第十条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及时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法规科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单位进行初审,各业务单位应配合法规科的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以及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各分局、监察支队)补充调查取证;

(五)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案件承办单位环境监察支队应根据案审委处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报法规科审核,转入处罚告知听证程序,环境监察支队送达。

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规科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法规科对有关情况及笔录审查,并将审查建议报送案审委主任,再次召集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研究决定。

听证活动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书面听证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后,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案审委主任,由主任依法作出决定。如果认为听证人中有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经告知、听证程序、案审委审查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审委主任审批后送达。

第十六条案件的初审工作,监察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审委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七条各分局请遵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信息一般应在政务网站公开,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

1.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4)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我局根据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建立并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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