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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4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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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3)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四)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培训费用开支的,按照本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五)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以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其他费用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有关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 支付和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制度及中央和省关于从严规范管理"双跨团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参团人员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支付和结算,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国任务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当提供完整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国际旅费、培训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5项费用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规、有效,内容真实、完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出国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单位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须填报《省级单位出国(境)经费报销单》(见附件2),并提供《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外事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 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相关费用的有效原始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需从国内其他城市出境的,国内段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省级单位和市(州)财政部门的申请核定全省购汇数额,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各单位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购买外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任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单位须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年度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未报送的不安排下年度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从每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外事、财政等部门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加强出国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外事、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出国任务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任务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八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XX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外事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国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三) 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 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五) 使用虚假或不合规票据报销出国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省级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向省台办、省港澳办申报下年度出境计划,省台办、省港澳办审核汇总后提交财政厅作为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年度执行中,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重要出境任务确需追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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