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43/55页)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出国经费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核查办理,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出国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各单位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不得安排考察性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因公出国要求的团组予以取消。
(四)各级科技、组织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科技、外事部门应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 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单位财务部门先行审核制度。出国人员应当依据出国任务通知(计划)填报《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1),由单位外事、组织人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团组。《派员单位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各单位报外事部门,作为审批出国任务的依据之一,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经费实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与定额 包干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住宿 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等7项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的旅费。
(二)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四)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吃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五)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六) 培训费,是指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 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七) 其他费用,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团组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出国人员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并应当购买往返机票。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三)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工作涉密、任务紧急且飞行时间超过6个小时(含中转航 班)的,经事先报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省部级人员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五) 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省部级人员按规定安排普通套房的,按固定比例收取的服务费据实报销;服务费无固定比例的,按不超过住宿费的5%报销。
(二)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住宿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按本办法所附国家和地区标准(见附件4)和在外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计算,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可领取伙食费和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五条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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