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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制度汇编(第4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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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的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科室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四)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的内容做出记录必要时可录音。

(五)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过程。

(六)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七)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科室意见。被审计科室应当从审计报告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内部审计工作组应当针对被审计科室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八)审计工作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科室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经审核过的审计报告才是正式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审计项目,还应对进行后续或者跟踪审计、督促被审计科室进行整改。

(十)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材料,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基本要求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重要记录文件,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正确。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完成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被审计科室、审计项目内容,要求及时间,审计人员;

(二)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审计结果;

(三)陈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

(四)内审人员的分析、判断及审计结论;

(五)底稿标识及说明、编号、编制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日期。相关证据资料附在底稿之后。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

(一)内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必须以给予的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善并富有建设性。

(二)报告应说明审计的时间、目的、范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包括被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三)纪检监察应建立内审报告审核制度。审计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表述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合理,建议是否可行。

(四)审计报告(即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涉及对被审计科室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提交党委会通过后再下达。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仅供单位内部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披露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业务科室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如有与国家和政府部门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审计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部分 政策文件

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川财行【2019】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 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对外开放交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和短期出国培训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的出国人员,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及短期培训的人员费用支出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各单位出国团组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保障重点、严审细核、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总量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出国经费年初预算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规模,确保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出国经费预算总量在年度执行中不突破。

第六条 预算分配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出国计划与经费预算联动审核控制机制。省级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外事部门申报下年度出国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出国计划及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等安排出国经费预算。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预算分配方式。

第七条 预算执行管理。各单位应当强化预算应约束在批准的年度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年度执行中指标和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省级单位因临时新增中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重要出国任务确需追加的,按"一事一报"方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的年初安排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执行情况、申请追加出国任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明细。财政部门和外事部门可根据全省重大活动开展和经费执行情况,对出国人员指标和经费进行调整优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预算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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