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41/55页)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责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目标
(一)审计检查权力运行及行政执法履行情况,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二)审计检查内控机制建设有效性和执行性,促进内控机制完善有效。
(三)审计检查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履行情况,促进服务效率效果提高。
(四)监督检查财会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资产安全与财会信息真实完整。
(五)及时发现内控中存在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防范腐败舞弊能力。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一)审计工作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内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纪违规行为规避风险。
(二)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三)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其他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四)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与被审计科室及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要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行为道德规范,防范工作过失及渎职泄密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审机构设立
(一)本局设纪检监察负责单位系统内的审计监督与管理。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坚持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行计划管理、业务指导、报告总结的管理模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通过内审管理制度的制定、审计流程的设立与实施、内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水平和审计质量,适应新常态需要。
(四)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在单位内部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和知识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和协助审计工作。
(五)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内审机构权限
(一)参加本局有关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本局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二)检查被审计科室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与审计内容相关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
(三)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四)有权对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向主要领导报告。
(五)有权对重大整改的问题实施后续审计。
第九条内审人员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收支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不能实现轮岗条件的关键岗位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所属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基建工程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七)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流程。
(八)上级部门或单位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被审计及人员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条被审计科室及相关人员应配合内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与谎报。
第十一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科室及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三)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派遣内审人员的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第十二条被审计科室及人员义务
(一)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秘篡改过去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及制止,发生此类事项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并对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遇有下行为,审计监察部门应及时上报,申请主要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止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五)威胁打击报复内审人员知情人和举报人的。
第四章 审计工作抽样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编制计划实施审计
(一)内审部门应根据单位总体安排年度预算及单位任务编制内审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审计任务重点及目标。
(二)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工作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包括办理紧急事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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