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9/55页)
第十一条 强化党内监督。
(一)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第十二条 深化作风监督。
(一)加强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或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扎实开展作风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二)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情况进行监督,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
(三)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强化履职监督。
(一)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责任落实。
(二)对各科室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强化问责,促进履职到位。
(三)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包案制度。加大信访排查力度,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举报。
(二)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有关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职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立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第四章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第十五条 健全责任监管机制。
(一)完善项目化工作法,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必须逐一细化,明确工作措施、具体负责人、牵头单位、取得成效和完成时限等,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
(二)逐步推广应用成都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管平台,领导班子及成员要通过监管平台,每季度填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牵头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 健全责任督促机制。
(一)开展常态化的分层约谈,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约谈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每月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重点围绕落实"两个责任"谈认识、谈问题、谈措施。
(二)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巡察监督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三)纪工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约谈情况及时向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
(四)领导班子每年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第十七条 健全责任报告机制。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向区纪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并在市电子政务网公示。根据区纪委抽选情况,向区纪委全会述责述廉。
(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11月前向局纪工委提交述责述廉报告,并在全局述责述廉,述责述廉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三)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区委和区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的报告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四)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五)纪工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局系统党工委和区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八条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巡察机制。
(一)纪工委要协助系统党工委依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有关规定,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以及党风政风、工作效能、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巡察监督。
(二)巡察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巡察情况应当及时向系统党工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责任考核机制。
(一)系统党工委、纪工委要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考核标准,自觉接受区委、区纪委的日常动态考核。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测评结果作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一)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系统党工委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系统党工委主体责任、纪工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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