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制度汇编(第37/55页)
民政局
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财务处是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各科室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五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
第六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八条 各处室应加强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
第九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民政局
证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证件使用管理
(一)婚姻登记处购买使用上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婚姻证件由婚姻登记处管理人员购买。
(三)婚姻证件购买回来后,婚姻登记员按要求填写《结(离)婚证领取登记册》,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证件保管,对各自领取的证件负责。
(四)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五)对报废的婚姻证件应做好登记,在一定时期进行集中销毁。
(六)婚姻登记人员定期(每月)对所办理的婚姻登记进行核对整理,确保证件的正确使用。
二、档案整理及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或损毁。
(二)婚姻登记档案包括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三)婚姻登记档案由专人进行整理、归档、录入。婚姻登记员定期将婚姻登记档案交付档案整理人员(时间一般为次年1月31日前),档案整理人员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立卷归档(一般在次年3月31日前)。
(四)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五)婚姻档案日常管理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借阅、复制。
(六)查阅档案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要求查阅人提供相应证件并做好登记,不得为不符合条件者查阅。
(七)每年定期将档案移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移交给区档案局),若无特殊情况,应于每年四月份移交上一年度全部婚姻档案。
(八)注重档案的保存和保护,在移交前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九)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十)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予以相应处罚。
民政局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两个责任"应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
第三条 系统党工委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纪工委落实监督责任,坚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协助系统党工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党工委主体责任
第五条 民政局系统党工委是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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