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第3/4页)
④合同/协议另外履行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⑤党建工作、战略规划、经营方针、人事任免、薪酬兑现、绩效考核方案和结果确认应用、工作报告等议题不需要法律审核意见。
(7)需要党总支审议批准的内容:
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材料负第一责任,必须确保材料在政治方向上、文字表述上、数据统计上、材料印制上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5.党总支会议材料及党总支议题审批单由各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提供给党群工作部,议题审批单内容包括: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议题汇报人、议题名称、议题待决定事项,并由议题提出人士/部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生产经营、行政事务类议题需经总经理签字后呈报党总支书记,党务工作类议题需经负责党务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后呈报党总支书记,由党总支书记最终确定党总支上会讨论议题。议题确定后,由党群工作部汇总组织党总支议。原则上会议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2到3天送至党群工作部。
6.紧急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向党总支书记提出申请,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方可增加议题。原则上除危及广大干部职工及群众利益的突发紧急事项、危及分公司事业发展的突发紧急事项、涉及维稳或安全生产突发紧急事项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突发紧急事项外,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二条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
1.党总支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前,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议题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成熟、准备充分。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期研究论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议题提交之前进行。
2.党总支在研究讨论前党总支班子成员应提前对议题内容进行调查研究,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充分听取外部董事(如有)、有关专家、纪检工作人员、职工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党总支前置研究,重点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审议程序及表决
1.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由议题汇报人汇报议题,会议应当对每个议题逐项审议。
2.与会党总支委员对每个议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明确的意见,党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党总支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3.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应当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或"附条件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附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的条件。决议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议题情况决定。对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干部、人事任命事项应经全体党总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其他事项经体党总支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5.党总支书记不能出席时,党总支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6.党总支会议拟审议事项涉及到与党总支委员本人/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党总支委员应主动回避,并向党总支提交关于回避原因的书面说明。该党总支委员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党总支委员行使表决权。该党总支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党总支委员出席即可举行,党总支会议所作决定须根据本规则的表决机制经无关联关系党总支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和纪要
1.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牵头,包括会议材料整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传递、归档工作。
2.党总支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作为分公司档案永久保存。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党总支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会议应到、实到、未到的党总支委员名单、人数,党总支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记录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议题汇报人;
(5)党总支委员发言要点;
(6)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以票决形式表决的还应载明票决方式以及同意、反对的票数);
(7)党总支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
3.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党总支委员有权核实会议记录是否如实记录其发表的意见。
4.党总支会议应当由党群工作部根据所议议题和会议记录形成党总支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并送至所有党总支委员及议题相关部门。
5.党总支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均需经党总支书记批准。
第五章党总支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十五条党总支对前置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后,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总支班子成员应在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前,就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时,党总支班子成员应按照党总支意图发表个人意见。如发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工的合法权益、党总支的意图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要及时向党总支报告,由党总支形成明确意见并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董事会、经理层再行召开会议重新决策。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党总支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报上级或下发分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届党总支第××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总支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第十八条经党总支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分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向党总支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党总支审议决定的事项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督办工作,并定期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党总支委员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总支会议的,党总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总支汇报,并形成党总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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