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第2/3页)
3.结合县(市、区)每年召开的"两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市、区)长进行民意调查。
4.由市直工委负责组织市直机关作风评议,请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对市直部门或窗口单位的工作作风、为民办事、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和质量、党风廉政、遵纪守法等情况作出评价。
(三)考核组实地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初,市委派出考核组
赴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开发区、园区、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1.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2.民主测评。在总结述职基础上,组织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考核组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等人员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建设、作用发挥、作风表现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
4.了解核实。考核组通过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5.分析研判。考核组梳理汇总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了解核实等情况,及时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评价。
(四)综合汇总。市委组织部对市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等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分类形成量化排名。
第四章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分别进行量化排名,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一)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位于类内前30%的,一般评为优秀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工作实绩不突出的;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连续两年位于类内最后一名的,领导班子一般评为一般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三)年度综合考核量化排名连续三年位于类内最后一名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一般评为较差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四)除上述情形外,领导班子一般评为良好等次,主要领导干部一般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开发区、园区、市属国有企业除主要领导干部之外的其他市管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等次,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完成分管工作任务等考核组考核情况,综合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意见研究确定。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30%;领导班子为良好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25%;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20%;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优比例为15%。第十三条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潜绩与显绩等情况,注重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相关部门业务考核、民主生活会等成果,相互补充印证,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其年度综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报市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二十条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根据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定量考核结果确定市直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度考核奖的重要依据,同一类别内排名前30%的绩效考核评为好等次、中间60%的评为较好等次、后10%的评为一般等次。以较好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为基准,好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上浮10%,一般等次单位人均年度考核奖下调10%。
第二十二条不参加年度综合考核、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上一篇:国企公司党总支议事规则
下一篇: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