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3/3页)
第五十一条×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集团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集团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第五十六条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理、核查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七条受理移交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按线索类型、涉及领域等报送相关部室进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八条×集团受理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国有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五十九条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的处理建议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收到问题线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六十二条分类处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的,提请×集团党委会进行责任追究。
(二)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十三条经初步核实后,×集团党委会根据核实结果决定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四条核查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和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五条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六条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可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十七条核查工作一般应于6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六十九条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被处理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十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企业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部门或组织申诉。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企业、部门。
第七十三条被整改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四条被整改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国有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企业。
第七十七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损害、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劳动用工责任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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