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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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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须是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本单位其他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代替参会。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参会人员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本单位意见。

2.会议议题及材料准备。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负责议题材料的收集整理。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以函件形式进行征求,有关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在限定时间内(一般是x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特殊的以承办函件限定时间为准)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并由县监委对该单位逾期未回复行为在效能问责中给予相应处理。如征求意见后各单位意见统一,无需召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则该议题以文件形式解决。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承办人员征求各单位意见时要认真分析,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国家、省、州、县政府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无需征求单位意见;对与某单位职责关系不大的无需征求该单位意见。

拟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法律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有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等),由县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方可列为会议议题。

(二)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进会议室签到就座。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不参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如实反映会议内容,详细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表态和发言,做到有据可查。

(四)会议汇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已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的议题,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

(五)会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六)会议要求。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三十四条会议纪要

(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负责起草,并在会后x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反应会议议定的内容。

(二)由县政府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印发会议纪要由记录人员起草,交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县长签发。

(三)会议档案。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由承办人员收集、整理,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会议督办

(一)县长办公会议是县政府推动工作贯彻落实的重要行政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县长办公会议在协调行动和督促落实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会议议定事项坚决落实,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能。

(二)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承办人员和县政府办督察专员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和县政府办督察专员反馈办理结果。对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不力、影响全县工作的,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六章xx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是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长或副县长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七条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县长确定。

第三十八条副县长主持召开的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确定。

第三十九条受县长或副县长委托,主任可主持召开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一条由县长主持召开的全县性专题会议,由主任牵头组织,办公室承办。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对口副主任牵头组织,对口秘书协助承办。

第四十二条会议通知。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对口秘书负责通知,并做好参会人员的核实确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对口副主任协调安排有关部门或单位准备材料。原则上要求准备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

第四十四条会议记录。由对口秘书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会议纪要。确需产生会议纪要的,由对口秘书负责起草,主任和对口副主任审核,呈送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一经决定,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和对口秘书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由县政府办督察专员进行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公开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四十八条会议室由分管会务工作的副主任统一管理,会议室使用之前,有关人员要向分管会务工作的副主任提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县政府党组在县政府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实干政府、数字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七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副县长和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请示、汇报。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县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建设全域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县,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施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奋力建设全域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县,以规划一体化促进城乡空间融合,以产业链重组促进城乡产业融合,以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促进城乡社会融合,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城乡要素融合。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强社会治理制度、机制、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七条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实施"文化+"和"旅游+"战略,充分挖掘土司文化、丹霞文化等文旅资源,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实施社会文明提升工程和文化供给惠民工程,推进文旅产业创新工程,做大做强新型主流媒体,提高文化传播力,讲好xx故事,展现xx形象,展示xx新气象,提升xx文化影响力、传播力。

第十八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xx。

第十九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者按规定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司法局审核备案,文件内容和制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执行力和成效度,科学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真落实、快落实、善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主旋律,对县委决策和县政府部署做到最快时间启动、最大力度推进、最好效果呈现。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各项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强化政策解读,凡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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