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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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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县长牵头推进,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责任部门和单位一般应在会后xx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在执行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常务会议上复议。

第二十九条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使政府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县长、副县长互相通报和衔接工作;

(四)研究县政府其他日常政务事项。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部门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审定。

第六条列入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的主办单位应当对议题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地掌握议题所需信息,同时要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并按照议题所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后方可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确认。

对县政府签订的重要合同、重要协议以及涉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有关事项等,送审前需经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对涉及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并做出听证报告。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时,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正或退回重新报送。

第七条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x天确定。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直接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再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安排。

第八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除因特殊情况,每次县长办公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x天前通知与会对象。主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将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按规定样式、数量印制,送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一般由主办部门汇报,分管副县长先发言并表明主要决策建议,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副县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县长办公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汇报、分管副县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经县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县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十四条县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各部门和单位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和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乡镇和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办公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牵头推进,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责任部门和单位一般应在会后xx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县长办公会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的,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在县长办公会上复议。

第十八条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监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公文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充分发挥公文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措施,指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布置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公文流转的管理机构,主管对上级、同级来文和下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流转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全。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设专人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流转,主要包括:

1.收文处理,包括上级、同级来文和下级请示、报告等。

2.发文处理,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同级部门等外部机构报送的文件、内部发送文件以及节假日通知安排等。

第六条收文办理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签收。

(1)在文件办公系统及时签收、保存、打印非密级公文。

(2)从文件办公系统及相关部门收取的文件进行签收。

(3)在机要局的送件单上签字,注意核对、清点,急件应注明签收具体时间。

2.登记。对文件进行编号,并在收文登记簿上做好公文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来文机关、来文日期、来文文号、来文份数、文件标题、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收文编号等。

3.拟办。在收文上附上文件阅办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4.呈办。将文件送呈领导批示批阅。

5.转办。将领导实质性批示登记以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批转部门来办公室领取公文,并请收件人在收文登记薄上签字。

6.归档。收文件办结后,由文档室负责将已办结公文原件收回,并在收文登记薄上进行标记,分类归档,留存备查。

7.绝密件和特提、特急件的办理。绝密件收文后及时登记;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文件夹呈送单位主要负责人阅,不得擅自扩大阅文范围;送阅文件后,须立即存放保险柜,并作好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清退回发文单位,所有清退文件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并保留依据。特提、特急件、领导批示件应在收到后立即办理。

第七条发文处理。发文办理是指以县政府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录、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1.起草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各承办单位应代拟送审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正式请示文件,连同行文依据和电子文档一起送县政府办对应县长联系人。

各承办单位代拟的县政府文件必须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得照抄照搬照套上级文件,防止穿靴戴帽、空话套话,做到精筒、务实、管用。

代拟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进行审查(审核)的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或审定。

2.送审

(1)县政府文件送审流程:承办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稿→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相关县长联系人初核→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办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审签。

(2)县委与县政府联合行文送审流程:

由县政府办或政府部门拟稿的,按以下程序送审:承办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相关县长联系人初核→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政府办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审签→县委办复核→县委领导审签。

3.签发

(1)县人民政府文件须经县政府领导签发。综合性、全局性、人事类、经费类等重要文件,由县长签发;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或涉及单项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2)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审定的文稿,在印发前须再次认真校核。如需作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修改后须报原审定的领导复审。

(3)属工作布置、会议活动安排等常规性公文,已有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按发文程序办理,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4.公文信息公开

公文承办单位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全文公开发布的,在附注处标明"此件公开发布"字样;拟公开文件正文,附件不公开的,在附注处标明"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字样。属于依申请公开,应当说明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公文经审核签发后,对标注"主动公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发布。政府公报、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负责进行上传公开。

第八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承办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只作部分文字修改的,应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衔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x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xx个工作日内印发。

不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县政府文件,自县政府领导同志签署同意发文的意见后,于x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的文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x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领导同志签署同意发文的意见后xx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文,应符合行文规则,做到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主题鲜明、观点正确,结构严谨、表述准确,严禁出现错别字、文理不通、逻辑混乱等低级错误。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文件标题应规范完整,一般表述为"xxx人民政府(局)关于xxx的请示(或报告、意见)",机关名称一般写全称,文种根据内容严格区分,须使用"请示""报告"或"意见"签发人须署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主要负责人外出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签署文件的,由主持工作的机关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附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或作出说明。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文件,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文件。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不得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种。

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性文件应简明扼要,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县政府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在工作时间送达,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向乡镇政府和其他部门发布指令性文件或者在文件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长印章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印章的刻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任何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规格、样式,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刻制。

县政府、县长印章经县长批准后刻制,县政府办公室印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刻制。

第三条印章使用权限和程序。

(一)公文用印

1.首先检查公文有无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并确认行文是否符合规定,需要编号的是否编号确切,待确定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否则不予盖章。

2.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的打印份数相同,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

3.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齐年压月"。

4.文件盖章后,要按规定留存领导签字的原稿和两份正稿交档案室立卷存档。

(二)介绍信及其他非常规类用印

1.介绍信盖印,须提出盖印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盖印。

2.常规报表盖印,经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盖印。

3.会议纪要、简报、动态、信息等各类文件一律不使用印章,如确实需要用印,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盖印。

4.使用政府印章必须请示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使用政府办公室印章必须请示政府办主任同意,使用县长印章必须经县长本人同意,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由县司法局把关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印章管理。

(一)印章要由文档室专人保管,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印章要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三)印章一般要在文档室内使用,未经县政府或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允许携带外出使用。

(四)空白纸张和表格不准盖章。

(五)用印登记。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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