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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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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印章缴销。

因机构变更、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立即上缴县政府办文档室。

第六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使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中央、省市及县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归口管理,市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中央和省、市、县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措施;上级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3.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单位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4.重要工作情况及数据,上报至市级单位,影响全县工作考核的工作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三)重要活动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4.国内外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采用正式文件、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书面报告时,一般同一内容不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除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驻永单位外,原则上有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情况比较紧急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报告,但必须同时抄送其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逐级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在重要工作落实中和结束前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重要工作情况及数据上报,需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签后,方可上报省市等相关上级单位。

第六条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可用电话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2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第七条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x周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汇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

第八条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x个月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提请审议活动举办方案。重大活动需要县长或副县长出席的,至少提前1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向县长、副县长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应提前x周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要接待活动,在收到上级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来永通知后,需要县长或副县长陪同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向县长或副县长汇报,并第一时间填写《上级领导来永预告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消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提升办理质效,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将批示精神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在各类文件材料上作出的书面批示意见的办理。

第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实行归口负责制。县长、副县长批示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办理落实。

第四条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是推动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组织性、纪律性和严肃性。

第五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应当坚持极端负责、准确规范、高效有序、确保落实、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专人负责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运转和督办督查等工作,并加强对有关乡镇、部门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后,应认真检查核对,确保文件和批示内容准确无误。做好登记工作后,严格按照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密级、紧急程度、来文类型和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分类及时办理。

第九条县政府领导同志签批给其他县领导的批示件,原则上应原件传批、复制件留存。有关县领导同志又作出批示的,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应及时将批示印送有关县政府领导同志。

第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转乡镇、部门(单位)办理的,一般复制件传批,原件留存。承办单位对交办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沟通。

第十一条密件类或敏感程度高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应当使用原件送阅并指定专人呈送。

第十二条各乡镇、各部门收到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后,应根据批示内容、紧急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传达学习,但要稳妥确定传达范围、内容和形式。应按规定时限要求抓紧办理,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防灾救灾、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即收即办。

第十三条各乡镇、各部门办理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时,应认真研阅批示内容及相关文件材料,准确深刻领会批示精神、领导意图。对批办性、指令性批示,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落实要求和时限,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情况报告应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意见明确,对批示事项逐一正面回应。批示要求对反映问题进行查办的,经查情况属实的,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批示要求整改或加强的,要有具体、切实可行措施。对参阅性批示,原则上不需要反馈办理结果,但要在工作中认真借鉴参考。对信访件批示,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信访者本人和批示领导。

第十四条对需回复的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无明确时限要求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商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办理工作实际提出明确的工作进度安排意见建议,县政府办公室按层级请示确定。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回复有关情况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并提出延期报告的时限。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做好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确保批示精神落到实处。对需多个单位共同贯彻落实的,主办单位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衔接,汇总报告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或难以解决的问题,经主办单位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或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意见,经协办单位会签后,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示。

第十六条按照谁交办向谁回复的原则,有关乡镇、部门应将办理落实情况以函头形式报县政府,一般事项也可函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核呈县政府领导。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外,不得以乡镇、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名义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不得在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县政府领导。

办理情况报告应符合公文处理规范,并附办文通知等交办文件材料。情况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有关乡镇、部门(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催办。县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催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由专人做好督办催办工作。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台账,定期梳理、动态调整,及时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指导、督促乡镇、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原则上,县政府办公室每半月跟进一次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分送批示领导。承办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督促催办机制。

第十九条对存在办理不及时、延误工作,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力,情况报告内容失效、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视情况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分级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督查督办,全面客观掌握督办事项真实情况,着力构建多头跟进、齐督共促的"大督查"格局,使政府决策部署及时、高效落实。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办及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领导的要求,认真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上级和本级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为民实事落实情况等;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经济指标运行情况;

(七)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国务院、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其他督查事项,包括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送留言办理等。

(九)群众期盼、反映的民生问题或其他信访问题;

(十)经县政府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项确定、督查工作准备、督查工作实施、督查结论及整改的程序开展。

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报送县政府,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工作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督查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核查。

第六条督查工作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主题、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督查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如涉及部门较多,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部署联合督查事宜。

第八条督查人员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调度和督办盯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有力有序推动落实。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和对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九条对被督查督办单位报来的工作落实报告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报送材料要事实清楚、结论明确、格式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重办、重报。对一些事项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条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做好汇总工作,通过书面形式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督查督办结果;根据领导意见,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落实督查任务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值班值守制度

第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本乡镇、本部门和本系统值班工作负总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保证xx小时联络畅通;及时报送值班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负责值班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本乡镇、本部门和本系统值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值班工作的通知》(x办发〔2022〕xx号)文件要求执行节假日三级值班带班、两级值班带班、值班员在岗值班等值班带班制度。

三级值班带班的,带班领导除在政府所在地(或部门所在地)检查值班工作或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单位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日晚x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值班领导和值班员要xx小时坚守岗位。带班同志不得同时履行多个单位的带班职责。各乡镇以及县应急、公安、卫健、住建、交通、文旅、气象、消防、林业、市场监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应急值守任务较重、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加强节日带班值班,带班领导要xx小时在岗带班,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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