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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7/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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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其他应由县政府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县长确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领导通报形势或传达有关会议或文件精神,指定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发言,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讲话、部署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八条乡镇、部门、单位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乡镇、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或活动,或在本单位处置突发应急工作、陪同国家和省市调研检查组、参加上级有关调训、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按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县长同意后,由参会单位重新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第九条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疫倩防控、着装、禁止将手机带入会场、提前15分钟以上到达会场等会议纪律。

第十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闭状态,不得交头接耳、打盹睡觉、频繁走动、接打电话、擅自拍摄会议场景等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传达、扩散会议有关情况。如会议材料涉密的,须在材料上标注,并在会议结束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精神,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副县长复核后报县长审签。

第十三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将会议材料拍照后通过微信、QQ、微博等媒体公开发布,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对县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全体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内容应当详实完整。

第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3个工作日形成纪要送审稿,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后,由主任审核后呈县长签发,必要时可先送相关副县长及会签。会议纪要未经县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公开刊用、引用。

第十八条会议的全部资料(含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录音、纪要和议题材料、签到表等)由县政府办公室整理,并按归档要求及时移交县政府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邀请非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x次,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三条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央权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县委的指示、决定,高效务实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部署要求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需要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政府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县委的决定,研究政府部门的干部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五)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事项;

(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组成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六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相关副职代替列席。

第七条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八条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凡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组书记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县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常务会议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四条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以县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县委请示、报告,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规、依职权应由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县长可以自行决定、协调处理的事项,或县长、分管副县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以及能够经专题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县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未按议题规定程序审批、未能及时提供汇报材料的事项,以及其他不符合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严格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确定:

(一)申报。由主办部门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

(二)征求意见。由主办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由主要领导签字呈报;

(三)议题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联络员、副主任、主任对部门申报议题预审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最后报县长审定;

(四)筛选汇总。常务会议议题汇总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县长审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第七条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各类议题在上报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

(五)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八条拟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审议文本(请示)、汇报材料(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县政府领导签批件、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有上位文件的还应当附上位文件。上会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x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县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十条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x天确定。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县长直接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再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x-x次,根据需要可由县长决定择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除因特殊情况,每次常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的x天前通知与会对象。

第十四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主办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规定样式、数量印制,送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一般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副县长首先发言并表明主要决策建议,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分管副县长或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县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委托主办部门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县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部门汇报、分管副县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九条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经县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向县政府办公室报书面请假说明,并安排本部门和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除议题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随从人员参会。

第二十四条部门和乡镇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0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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