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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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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不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x政办发〔20xx〕xx号)同时废止。

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对县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或者休假期间,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

第三条县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等议事方式。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章xx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第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x次。议题由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省州驻迭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安排部署。

(四)讨论通过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讨论其它需由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呈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办公室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参会人员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

(一)副县长、办公室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县长请假。

(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向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第十条会议纪律

(一)出席、列席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并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模式,不准接打电话和随意走动。

(二)会议材料会后原则上收回,如参会人员确有需要保存的,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失密。

(三)会议期间,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具体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详细记录每位参会人员的表态和发言。

第十二条如需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呈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等移交文档室归档。

第十三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会议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内容报道前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督察专员按《xx县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制度》办理。对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不力、影响全县工作的,由县监委对该单位在效能问责中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xx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组成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会议组织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讨论事项表决或票决制。

第十七条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县政府需提请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县政府各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事宜。

(三)研究部署县政府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四)召集县政府正副县级党员干部党内民主生活会。

(五)讨论需由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党组成员提出,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九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对议定事项赞同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议。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组织落实,如因故不能办理或改变会议决定的,应分别向与会人员说明情况,或在下次党组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形成文件的,由记录人员拟稿,会议召集人审定,需要上报县委的事项,按有关程序报送。

第四章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组成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由县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县长委托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与议题相关的对口副主任和文秘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乡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提交议题的性质,县委、人大、政协和县委有关部门同志可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县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委员会、县政协办公室及有关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等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单位名单由拟办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提交议题的性质提出,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二十三条会议任务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议议题

(一)议题的提出。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副县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在县政府办公室收文单上签署:"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请县长审定"的意见,报请县长确定。待县长审定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

按照精简会议和提高效能的原则,凡县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分管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主办单位能够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涉及财政资金、规范性文件相关议题,必须提前由县财政局、司法局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列入议题,同时,县财政局和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议题的协调。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提交单位要在会前充分征求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或对口副主任进行协调。在提出明确意见建议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方可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作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建议议题。议题准备不充分的、未经分管副县长和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把关的、有分歧意见或不成熟的、尚未协调一致或未提出明确解决方案的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除正式文件外,提交单位还需提供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汇报提纲字数一般不超过xxx字,内容包括:该议题的主要内容、需县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和意见建议、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汇报提纲须经对口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方可提交会议。

(三)议题的审定。政府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和议题准备是否充分,每周汇总一次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每周星期五下午向办公室主任提交议题汇总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需提前x天完成审核,提前x天未完成的列入下次会议,不临时增加议题。

已确定的议题,由于时间等原因内容有变化的,由对口副主任提出,经主任审核并报请县长同意后,可撤销议题。

已确定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加的,该议题原则上提交下一次会议。

议题一经县长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也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会议组织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增加召开。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对口副主任提出议题汇报单位和列席单位,由主任审定。

(三)汇报和列席单位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议题汇报人员必须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带一名助手。列席单位不带随员。

(四)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各对口秘书应及时将批示原件、正式文件(按参会领导人数复印)、汇报单位及列席单位名单统一报主任。

(五)会议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办公室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会议,并做好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核实工作。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统一安排各个议题汇报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指定的地方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及时组织汇报人员、列席人员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七)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汇报提纲进行汇报,做到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主任负责组织,负责政务的副主任协助,会务由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六条会议纪要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做会议记录的秘书起草,经分管政务副主任核稿,主任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由县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会议决定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八条会议落实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由议题相关副主任和对口秘书负责督促落实,由县政府办督察专员进行督办,原则上在x天之内办结,实行"日推动、周小结、月通报"制度。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产生文件材料的,由议题相关副主任和对口秘书负责落实。向州政府及部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等上报的文件,由议题提交单位和对口文秘工作人员起草,对口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县长签发。向乡镇、部门和单位下发的文件,由议题提交单位和对口秘书起草,对口副主任、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会议服务

(一)会前。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确定后,办公室负责桌签摆放、会议材料的摆放、分送等会前准备工作,会议室管理员负责参会和候会的人员茶水供应,提前搞好会议室卫生清洁工作。

(二)会中。办公室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会场和候会室服务工作。

(三)会后。办公室及时将会议研究讨论的材料、参会名单、会议记录等材料整理保存。除归档材料外剩余的会议材料交至文档室统一处理。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对口副主任审阅,由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

第三十条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到会。汇报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并报告主任,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并委派参会人员。

(二)参加会议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禁止候会人员大声喧哗和在会议室门口打电话。

(三)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做好涉密内容的保密工作,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外传。

(四)会议讨论的文件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县政府办主任批准,并妥善保管。对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外传,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章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会议组成

(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

(二)参加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若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议任务

(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提请讨论的主要是政府工作中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并应由县政府领导研究确定的具体问题,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1.研究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2.研究处理县长、副县长分管的工作事项;

3.研究处理县政府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4.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意见。

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强调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减少领导决策失误、健全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机制、完善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效率和水平,县长办公会议涉及重大决策的,由相关单位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具体方案。

(二)县长办公会议的召开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开或套开的专题会议一律不单独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讨论:

1.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2.相关权限已下放至乡镇的;

3.可通过征求意见等文件形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

4.可通过电话沟通解决的。

第三十三条会议组织

(一)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对口副主任负责。承办人员按照"周密、安全、高效"的要求,根据收集的议题,及时提出会议方案,呈会议主持人审定。

1.会议通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方案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人员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需乡镇参加的会议,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参会单位。为减轻各单位工作压力,与议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单位一律不通知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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