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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控精细化管理全套制度36万字(第39/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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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8条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2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4条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5条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6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3章财产清查准备

第7条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8条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9条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10条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11条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4章进行财产清查

第12条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1.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2.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包装完整的材料或产成品,可以采用点数抽查的方法。

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5.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

6.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7.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对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也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第13条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实地盘存法。

1.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2.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3.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低于库存限额,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

4.对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股票等)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第14条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

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2.银行已入账,单位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3.单位已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4.银行已入账,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财务部门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第15条对应收账款的清查,也主要采用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给对方,双方核对结果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交给财务部。如果数字不相符,应注明情况,退回财务部,查明原因。如存在有争议的金额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16条股权清查办法如下。

股权清查由法律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证明资料编制"股权架构图"或"股权构成表"。无法律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股权,尚未确认的股权应以附注形式说明。

第5章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对财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第17条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第18条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第19条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21条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实物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确实无法收回(付出)的债权(债务),应写出专项报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22条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23条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5章附则

第24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第25条本制度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26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5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公司外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2章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3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4条会计报表的种类及内容。

1.按照编制时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2.按照服务对象分为外部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3.按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况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4.向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外部会计报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5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6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5.影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原因。

6.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7.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3章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7条财务部负责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在编制之前,财务部门人员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准备管理制度》布置、落实编制工作。

第8条财务部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9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10条财务部会计人员通过人工分析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校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11条公司合并、分立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12条公司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4章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13条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编制之前,财务部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14条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后,对所属编制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执行如下规定。

1.统一执行公司财务部制定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

第15条财务部的会计核算及合并报表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并根据折算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抵销分录后计算合并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16条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应说明以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公司财务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公司。

4.当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方法。

5.其他事项。

第5章附则

第17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18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6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企业的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审计财务报告

第3条企业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4条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第5条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企业本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7条会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并将意见交企业财务总监和总裁审阅。财务总监及总裁及时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交经财务总监、总裁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8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3章报送、披露财务报告

第9条经审计后,企业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类报表均于次月4日内完成并报送财务部。

第10条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企业概括。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企业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1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总裁、财务总监、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12条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

第13条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非经财务总监批准,一律不对外提供;企业内部的使用人员由财务总监确定名单。

第4章附则

第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财务部。

第10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17章企业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管理

17.1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文书名称

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一、目的

1.通过需求调查与预测,制订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以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推进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2.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及需求情况,灵活选择聘用方式,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人力资源,吸引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具备特定技能、知识结构和能力的专业人才。

3.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及决策依据。

二、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本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企业战略

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规模等是影响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制订应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

(二)生产经营要求

企业总体及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状况、生产技术水平等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具有重要影响,为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制订提供参考依据。

(三)预期的员工流动

企业以往员工流动情况数据和当前员工状况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会产生重要影响,员工流动率是制订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参照依据。

(四)组织结构、管理方式

企业组织结构的变更、各个岗位职责与权限的变化及管理方式的变化也会影响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变化,制订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时也应考虑此方面因素。

三、数据收集与需求预测

(一)数据收集

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需求调查,企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数据及资料。

1.财务部提供历史年度企业总成本、人工成本数据以及未来一年企业人工成本预算、总成本预测数据、成本分布情况分析表等。

2.人力资源部统计、汇总企业人员数量、结构(学历、职称、年龄等)情况以及人员培训、人员流动、人员变动情况等数据资料,为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提供数据支持。

3.企业各部门提供各类产品工时定额及产品产量统计表、各部门人员作业率统计表、未来预期产品生产规模、产量等数据。

(二)需求预测

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工作岗位分析的结果,确定企业职务编制和人员配置。

2.盘点人力资源现状,统计人员的缺编、超编情况,审查人员是否符合职务资格要求。

3.统计预测期内退休人员、未来可能离职人员,预测企业未来人员流失数据。

4.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各部门工作量的增长情况,预测企业未来人力资源需求量。

5.汇总上述数据,得出企业人力资源的净需求量,制作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

五、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

根据上述分析及需求预测,结合当前企业发展战略、各部门经营状况及预测的人员需求量,编制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如下所示。

企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

部门

岗位

生产部

销售部

设备部

客户服务部

人力资源部

行政部

......

专门技能人员

基本生产工

装配试验工

维修操作工

辅助工

......

专业技术人员

电气设备技术人员

焊接工艺人员

工程设计人员

检测检验人员

......

经营管理人员

生产管理类

客户管理类

质量管理类

行政事务类

......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7.2招聘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招聘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及时补充企业人力资源,弥补岗位空缺,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

2.规范企业员工招聘活动,使招聘工作有效、顺利进行,为企业招募到合适的人才。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员工招聘工作。

第3条招聘方式。

1.外部招聘

主要采用发布广告、招聘洽谈会、校园招聘及网络招聘等方法。

2.内部选拔

包括员工个人申请及企业各部门推荐人选等。

3.委托第三方招聘

通过与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合同,委托其代理招聘,招募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2章招聘计划制订

第4条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裁审批通过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标准及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制订招聘计划。

第5条定期招聘计划。

1.人力资源部于每年末制订企业下一年度的整体招聘计划及费用预算。

2.企业各用人部门于每季度末的第一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下一季度的招聘计划。

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计划。

第6条不定期招聘。

1.企业各部门因业务发展需要或特殊原因急需招聘人员时,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要求制订临时招聘计划。

2.各部门需要在计划外招聘人员的,应提前××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以便人力资源部做好招聘计划及准备工作。

第3章招聘工作实施

第7条内部选拔与外部招聘。

1.企业各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原则上首先考虑在企业内部全体工作人员中公开招募,在企业内部寻找合适人选来弥补岗位空缺。

2.内部员工无法满足招聘需求时,考虑外部招聘。

(1)应届毕业生的招聘,集中在每年的第一、第四季度进行。

(2)社会人员的招聘及临时招聘,根据招聘计划和各部门用人需要,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第8条面试与录用。

1.人力资源部负责应聘人员的简历筛选和初试工作。

2.企业各用人部门负责应聘人员的复试工作,企业高层领导参与中高层管理职位的复试工作。

3.人力资源部配合各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做出录用决策。

第9条委托第三方招聘。

1.企业高层管理岗位及核心岗位出现空缺,可委托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猎头公司等,招募企业需要的高级优秀人才。

2.企业与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签订招聘委托合同,约定招聘相关事宜,由外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备选的候选人,企业人力资源部组织候选人参加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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