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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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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密切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代表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述职评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本人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三条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每名市人大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向原选举单位至少述职报告一次。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第二年起,每年安排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向本人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五条代表述职内容:

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二)闭会期间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闭会期间,参加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知的各种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活动、学习培训等情况;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本职岗位履职尽责情况;

(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措施。

第六条代表述职形式:

(一)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

(二)代表述职原则上应到会述职。特殊情况下,经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书面述职。

第七条每年第一季度,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制定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年度述职代表和述职时间,并通知代表,告知述职评议的有关事项。同时将计划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备案。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不列入述职计划,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后再行列入。

第八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平时应认真记录本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每名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在代表述职评议时,将代表履职记录和述职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履职情况时,应认真听取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回答问题。

第十条代表述职后,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代表的述职、履职记录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对述职代表进行综合测评,并宣布测评结果。测评划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称职"票占出席会议人员80%(含)以上为"称职"等次,"不称职"票占出席会议人员60%(含)以上为"不称职"等次,其余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评为"称职"等次。

(一)未经批准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知参加的各种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一次(含)以上的或请假次数占应参加次数的50%(含)以上的;

(三)各级纪检、监察和司法等机关认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对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将评议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反馈给本级党委组织部、代表所在单位和代表本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备案。

第十三条评选"优秀市人大代表"时,各选举单位应从测评结果为"称职"的代表中推选。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时,应参考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代表,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会同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其谈话,劝其整改,一年之后再进行述职,述职仍为"不称职"等次的,原选举单位应劝其辞去或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十五条驻宣部队的市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由XX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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