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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套合集,含解读、辅导报告、心得体会、讲话、测试题等(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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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所

有处分种类的处分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直接作出?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既然上述规定均未授权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直接作出政务处分,那么就得找有没有相关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既然有这样特别的规定,那么仍然应该遵守,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并不隶属于政府,而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县级监委开除公务员的,仍应提请同级党委进行批准。同样,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对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以上程序只限公务员,对非公务员的开除,没有此限制规定。县级监委或县级以下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处分。

(八)对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的人政务处分的程序

对此类人员的处分程序,此前《监察法》中未明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过渡性的明确了一下,大体上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程序,设计上确实

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可以不用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提出意见,直接移送内部审理。但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和生效刑事判决一样的程序,存在一些争议。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是属于司法机关生效的决定,从这一点上和刑事判决一样。但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提规定是"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根据此前官方的一些解释和答疑,"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并不是指侦查的启动,而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免于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跟判刑的生效判决是不同的。因此,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还是需要由相关的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履行立案程序,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九)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到期后也自动解除

此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并未规定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是否可以自动解除问题。《公务员法》作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的规定。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免机关、单位适用该法的

第二章和第三章,而第二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了,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因此,以后所有公职人员,不管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还是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期满均自动解除。

(十)关于兜底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二十八条至四十条,类似于党纪"六大纪律"板块均未出现兜底规定,而在最后第四十一条作了兜底性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此处应该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明确依据违反什么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违反了《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才能适用该兜底条款。

三、深入学习贯彻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

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处分法作为重要内容,要带头

维护处分法权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第一时间

钻研弄懂,做学法懂法用法的表率。在学习中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认真领会、深刻理解处分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增强贯彻落实处分法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

作为一线执纪干部,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要结合政务处分法解读和说明性文章带着问题学,深入领会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法律内容。要准确把握政务处分法对违纪范畴的界定、对违纪行为的定性和量纪标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主动学

要坚持面向公职人员与面向社会公民普法并重,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所有公职人员通过学习,要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法治意识,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坚决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

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县上

下要认真宣传好、实施好处分法,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学思践悟中增强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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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起惩戒和保护公职人员的严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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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通过认真学习政务处分法,总的感觉有以下三个特点:

政务处分的适用更加精准

惩戒、预防职务违法,贵在精准。政务处分法不仅将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公职人员处分情形进行了有机统一,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同时在精准度上下足了功夫。政务处分法将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其中,对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

了处分后果,让处分更加精准、更有针对性,有利于督促广大

公职人员摒弃侥幸心理,坚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政务处分的主体更加明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不仅仅是各级监察机关的职责,也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职责。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这就在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更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更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利于发挥出法律的威慑力,推动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政务处分的程序更加规范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决定了法律不仅要有实体正义,也要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务处分法立足对人权的尊重,坚决维护法律公正性、权威性,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明确了调查处理的程序要求,明确了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等条款,同时也对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作出了处理要求,明确了对错误没收、追缴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返还、赔偿,这既以"违法必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也以保障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保护。从更加精准

的政务处分情形、更加明确的政务处分主体、更加规范的政务处分程序中,都能感受到惩戒和保护的双层含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政务处分法,加大宣传解读、认真履职尽责,督促广大公职人员坚持道德操守,自觉遵规守法,保护公职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行稳致远,使之当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值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好干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管也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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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按照党委有关安排,近日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认真学习,感觉这部法律的出台完善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更好地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落实"处分"全覆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处分法解决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在此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中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制定政务处分法,

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规范"处分"法治化,提高了监察工作水平

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了制度短板。既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又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更好的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完善"处分"制度,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

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这给背景下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大决策。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政务处分法,深刻理解法律对公职人员的严管与厚爱,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

把握政务处分法特点 推进全面从严治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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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施行中必须把握政务处分法的特点,推进全面从严治吏向纵深发展。

处分标准统一性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适用范围全面性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

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纪律法律贯通性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

通。

监督执法常态性

制定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权益保护有效性

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公职人员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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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筑牢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己不正,焉能正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直接实施者、执行者,要当好尊法守法"先行者",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用实际行动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常打思想"免疫针",严守法律法规之戒不动摇

人有所畏,业有所成。没有敬畏,权力就不受约束,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导致出现滥权、专权、弄权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领导干部,原因虽然多,但对法纪缺乏敬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公职人员从政的底线和红线,也是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在当今社会错综复杂形势下,公职人员面对纷繁世事,面对手中权

力,面对党纪国法,要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做到

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以被查处的身边案、新发案、典型案为"活教材",深化拓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做到不越界、不越轨。

筑牢制度"防火墙",夯实秉公用权之基不懈怠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仅影响着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更影响着法治的威望与尊严。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实现了处分法律制度的高度"整合",做到了全覆盖、全方位,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使权力,带头遵守制度规定,既要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行使职权,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

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事对照初心和使命称一称、值不值,事

事对照党纪国法量一量、行不行,规规矩矩办好每件事,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念好监督"紧箍咒",保持清正廉洁之本不偏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公职人员大多掌握一定权力,而权力一旦脱离监督,往往会违纪违法,乃至犯罪。全面的监督,对公职人员既是一种威慑,也是一种无时不在的警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把党和国家监督协调起来,把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制协调起来。监督的"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政务处分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将纳入监督视野,这不仅是"监督面"的扩展,还从根本上促进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构建全覆盖、无缝隙、全流程的监督体系,健全各项约束制度,织密全面监督之网,经常照一照缺点和不足,管住钱、管住事、管住人、管住权,严厉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厚植"不想腐"的制度土壤,推进全社会风气持续向好、政治生态不断优化,激发各部门、各行业干事创业活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广大公职人员

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树牢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维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共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公职人员应如何看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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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覆盖面广、内容完整深入,职责明确、意义重大。对于广大公职人员来说,应立即抓紧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言行,切实用好公权,为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作出应有的贡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束缚干事创业手脚的枷锁,而是

畅通担当实干渠道的指示牌

有的公职人员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管住公职人员手脚,给他们上一道枷锁,真正管控起来。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偏见的想法,这项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公职人员更好的行使公权、服务人民、造福社会,对应的政务处分警示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正确对待手中的公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应受政务处分的各种违法行为,划清了界限、讲明了底线。公职人员只要足够重视并认真全面地学习,就可以避免踩到政务处分"深坑",尤其对于敢于担当实干的公职人员来说,更容易找到用劲方向,干事创业也更能

放开手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并非只言处分的冰冷法规,而是保护公职人员的鲜明界限

法律永远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任何一部旨在惩罚违法违规人员的法律,关键点不是相关措施有多么严厉,多么令人生畏,更多体现在警示人们不要越界,阻止犯错的人越陷越深,切实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公职人员对照政务处分法,可以有效避免主观犯错,好比行军打仗,已经清楚知道哪里埋了地雷的情况下,既能保证安全行军,也能推动高效作战。可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所有公职人员拉起了一道保护界限,界限以内主动作为,担当实干;界限以外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职人员既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执行推动者,也是被执行对象,思想上要有深刻认识,深入了解立法的初衷和目的,牢牢把握权为民所用的根本原则,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规范行为 秉公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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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

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

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

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

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

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

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健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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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部位,健身多久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

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更有效。

"练多久",明确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

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方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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