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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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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汇编(13篇)

目录

1.以法治力量提振信心推动发展 2

2.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立法 4

3.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田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6

4.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法治保障 8

5.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10

6.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 12

7.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 14

8.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作用 16

9.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机制 18

10.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20

11.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21

12.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24

13.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26

以法治力量提振信心推动发展

为筹办好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xx副主席率队于x月下旬赴北京开展实地调研,社法委同时委托xx、xx开展协同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强统筹谋划,创新体制机制。我国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涉企执法更加规范,司法保护更加有力,为激发活力、提振信心注入强大法治动力。

调研也发现,近年来从相关部门到地方出台的政策多、文件多,但与企业的诉求仍然存在"两张皮"问题。

委员们认为,在经济回升向好、提振增长信心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需要久久为功。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

健全法律体系。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修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基础制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鼓励地方加强制度创新,以高质量立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石。

提升执法效能。完善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规范文明执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肃查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严格落实平等保护、疑罪从无等司法政策和原则,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纠纷解决渠道,以严格公正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坚持诚信守法。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强化涉企法律服务,加强企业合规指引,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以全民尊法守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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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立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以来,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此,建议尽快修订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

重点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重大行政决策,推动政务诚信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25)》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规定:"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这些内容都是以文件形式出台的,缺乏制度刚性和法律效力。建议将这些政策要求补充到条例中,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重大行政决策,推动政务诚信建设。

把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质效。全国xx个省(市、区)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行政执法、行政检查、政务服务等方面一批有益经验。建议将成熟经验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切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同时,可参考世界银行最新xx环境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打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让企业家有稳定的预期,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为此,条例应当重点规定法治保障内容。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基础上,适时推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提升立法层级,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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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田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率先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交给xx的重要任务。xx市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连续出台x版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今年,市委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邀请各类企业包括外企负责人参加,市委主要领导要求把法治化作为基础保障,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强化立法引领作用。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地方性法规,深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商事仲裁、破产保护等领域改革创新。

强化监督执法提质。树立整体政府理念,推进审批服务和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领域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法治服务供给。开发"xx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制定重点企业"服务包"机制,建设"国际服务门户",集成各类涉外法律服务资源。同时,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国率先推进"数字法院"建设,首创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纷机制。

调研发现,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供给还有不足,创新激励机制尚有短板,创新成果固化不够,地方探索创新还需要中央层面的更大支持。为此,建议:

围绕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开展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形成一批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举措。

加快重点地区改革探索的复制推广,推动"一业一证"改革、经营主体退出、企业破产等浦东新区法规上升为法律。

加强对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支持地方在引进人才便利化、绿色低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等领域开展差别化探索实践,赋予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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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法治保障

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重要抓手,也是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和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新赛道。

目前,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法治化保障普遍供给不足。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形成新兴产业的"中国标准"。

企业应承担起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主体责任。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企业应采取有效举措,遵循"相关性和数据最小化"原则,防止数据过度收集和超范围使用;保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被收集使用的知情权和删除、更正权;建立完善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个人数据信息交互的合作机制,明确共享和委托处理数据的来源、范围、用途,明确各自的合规主体责任及其义务。

完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法律依据。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自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以及与传统车辆的互动规则。修订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优化在事故发生时的调查、认定、处理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保险制度,为新型智能网联汽车保险产品的诞生打好基础。

在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好平衡点。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商业利益,更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和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一方面,监管应当为技术创新提供空间,在监管中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户安全是可持续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根本和底线,只有保障用户安全,才能赢得市场和社会信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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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从外部和内部共同发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独特作用。20xx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目前,已有18个省级检察院出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指引、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体现监督成效的案件。但还存在缺乏法律支撑、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外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建议:

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增加"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意见等督促其纠正"等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规范该项工作的监督范围、边界、方式、程序、法律后果、保障机制等,为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引。

中央依法治国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常态化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机制,完善信息互联互通的共享机制,努力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促进依法行政。

在内部监督方面,应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落实好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有关文件,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抓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进一步改善涉企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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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吸引外资对于中国参与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我国近年持续出台提升营商环境政策和举措,在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以下方面存在优化空间:

市场准入方面,"准入不准营或难营"现象仍存在。权益保护方面,由于各地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同,执法尺度不一致,执法效果差别较大。合规经营方面,法律法规推进节奏和细化程序可进一步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是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的重点关注内容,许多跨国企业需要根据数据跨境的管理规定来制定本地化战略和部署方案。为此,建议:

提升制度的协同性。完善各部门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对负面清单可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加强研究清理,确保准入和准营都能落实。商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把会商重点从"企业开办前准入"向"企业开办后准营"延伸。

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明确牵头部门,对相关法律中较为宽泛的表述,细化操作规定。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力度,明确执法标准尺度。

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在政策制定阶段,充分听取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定期通过权威媒体公布进展,引导市场合理预期。政策发布后,给予企业足够的准备期和过渡期,给予权威解读与合规指导,并阶段性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效果和企业反馈持续完善法规制定和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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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积极探索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新路径,助推我国全球营商环境排名实现大幅跃升。世界银行最新xx环境评价指标中,"解决商业纠纷"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之一。在涉外商事领域,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解纷方式。我国积极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着力构建了国际商事纠纷专业化、便利化、多元化的解纷方式。

但同时也发现,我国在适用仲裁、调解等国际通行解纷方式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有待完善,因缺乏国际商事调解的立法规范,致使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及诉调对接流程等尚不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有待扩大,现行仲裁法有关国际商事纠纷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较窄,不利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竞争优势的发挥。一站式解纷机制效能未充分发挥,诉讼与非诉讼各环节、各程序之间的衔接有待优化。为此,建议:

加强法律供给。研究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范或商事调解条例,进一步统一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标准和程序以及诉调对接流程,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适度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在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过程中,将与体育、反垄断有关的商事纠纷等纳入调整范围,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国际通行解纷方式的功能。

加大多元解纷机制的资源整合力度。加强机制内部的资源共享,继续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调处工作。定期发布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报告,规范司法审查程序,促进仲裁健康发展,助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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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作用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清"僵尸企业",救治"困境企业",既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又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稳定市场预期,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建议:

完善破产法律体系。修改企业破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应加快推进修法进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企业责任利益平衡和协调发展,增设环保债权保护、环境治理优先等生态保护破产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突出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建立惩戒逃避债务的机制,明确逃债主体和协助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联动修改,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政府和法院对企业破产的联动协调。明确统筹破产行政事务和牵头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责任部门,明确相关部门涉破产事务的职责分工,界定府院联动运行中的政府权力、义务、责任边界,保障联动各方同频共振、有效协同。

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明确主管部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加强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提高履职能力。优化管理人选任更换的标准、方式、程序,提高与案件的匹配度。强化管理人监督,明确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与司法监督、债权人监督的衔接,建立科学透明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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