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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材料-13篇(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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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机制

近年来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密集出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在持续提升。但调研发现,惠企政策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政策未能精准解决企业需求和痛点;有的政策出台未充分征求意见;部分政策出台没有考虑当地财政情况;有些政策从出台到落地决策慢、落实慢、调整慢,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为此,建议:

加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的刚性。应制定主动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性规范,细化听取意见的文件范围、时间、程序、场所、人员等,广泛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意见,切实提高企业参与质量。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展开深入调研,注重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提高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加强涉企政策统筹。政策出台前,明确牵头部门,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统筹好政策的内容、出台时机、落地时效,准确分析系列政策的叠加效应,强化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政策出台后,定期开展核查和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相互矛盾的涉企政策。

加强涉企政策的效果评估。应更加关注实施效果,将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健全企业意见征集的反馈机制,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的线索及时核实解决;对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政策,在科学研判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对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应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清理有关政策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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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司法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底,我国已有xx万多家政府机关配备法律顾问,发挥了科学决策"智囊团"、依法行政"助推器"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把法律顾问制度看成摆设,轻视甚至漠视法律顾问工作的现象还不少。为此,建议:

优化制度设计,保障法律顾问专业性作用的发挥。当务之急是要从制度上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在完整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独立思考、提出顾问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强化法律顾问制度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对法律顾问介入的时间方式、应回答的主要问题及依据、法律风险、顾问意见建议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保障实施。

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服务监督作用。应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党政机关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重大决策、重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谈判、大资产处置等活动,发挥法律顾问独特监督作用。

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涉外法治各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工程。2023年以来,司法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立法方面,聚焦经营主体期盼,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审查完成涉营商环境的法律xx部、行政法规xx部。会同相关单位牵头起草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突出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回应依法保护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关切,确保条文务实、管用、操作性强,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下来。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或修改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需求。

执法方面,健全优化涉企行政执法,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组织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依法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等问题。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促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守法和法律服务方面,积极回应经营主体需求,增强涉企服务精准性实效性。提升经营主体设立、变更、迁移、注销全程法律服务质效。加强法治宣传和合规守信指导。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会等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律师作用,开展"律企携手同行"等专项行动。优化公证利企便民服务,切实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涉外法治方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能力,助力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进制度衔接。指导地方设立一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全力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一流律所培育工程,加快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

就委员提出的建议作简要回应。

关于加强立法引领、以法治力量提振信心推动发展等问题,将继续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加强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立法的研究。同时,针对营商环境建设中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切实提升立法质效。

关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将抓紧推进修改仲裁法,制定商事调解条例,更好发挥仲裁、商事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关于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机制等问题,将强化合法性审查,加强政策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提升法律法规政策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加大统筹力度,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法治审核把关等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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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委员的意见建议,回应如下:

一、关于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并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出台,从立法层面系统性、针对性解决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二是研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否定经营主体利用优势地位与中小微企业签订的显失公平"背靠背条款"。三是尽快出台涉民企内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国企、民企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统一判罚标准。四是制定出台涉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解决民事债务以及多头查封、重复查封、明显超标的查封等问题,严格界定刑事追赃与第三人合法财产的边界。五是深入推进依法公正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法治保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跟踪调研,及时明确司法态度,促推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研究解决与之相关的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等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

三、关于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作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作用,清理"僵尸企业",盘活市场要素资源,同时,充分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工具,依法拯救陷入流动性危机但仍具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参与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弥补关联企业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跨境破产协作以及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化解等规则空白,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形成工作合力。

四、关于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统一裁判尺度,简化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域外证据公证认定手续,有效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涉外审判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下一步,将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大力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充分彰显平等保护外资的司法态度,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五、关于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并吸纳xx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x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入驻,初步形成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扩展仲裁范围和国际仲裁功能;推动制定商事调解法,发挥行业协会、商事组织功能作用,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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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在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认真履职尽责。结合委员发言,我代表市场监管总局作简要回应。

一、关于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不断加大审查清理工作力度,2023年围绕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全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政策措施xxxx件。同时,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3年,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xx件,罚没款金额xx.xx亿元。

二、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新型常态化监管机制,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相关信息,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大力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靶向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关于优化涉企行政执法。一是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统一执法尺度。总局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各地均制定了相应的适用规则和细化的基准。二是实施免罚减罚制度,体现执法温度。指导各地制定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减轻处罚的清单,明确减免或从轻情形。三是对民生领域案件严惩重处,强化执法力度。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突破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着力以规范市场秩序来优化营商环境。

四、关于破解"准入不准营或难营"。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化程度,全国大部分地方已实现当天领取营业执照,与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企业开办全流程压缩至x-x天以内。同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给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相关部门根据经营主体申请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五、关于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估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总局所有法规规章在起草时必须面向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家等公开征求意见。

六、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场监管总局20xx年印发《市场监管总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了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各种情形和程序、明确法律顾问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总局法律顾问深度参与立法调研论证,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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