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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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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分别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研究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人选;研究老干部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研究决定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学院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研究决定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推荐的代表或委员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向各级工会、妇代会、团代会推荐的代表人选。

(十)听取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研究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涉及学院的重要项目安排。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制度

第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由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党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会议主持人可增减会议次数或调整会议时间。

第七条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或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送阅。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研究或决策具体事项时,分管该事项的院领导必须出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第八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参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做出的决定一般应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重大事项议题,会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同时填写《学院党委会议题审批表》报党委书记审定后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召开会议前,党政办公室要将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两天通知各与会员。对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分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并提前一天将相关材料送党委成员及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决定有关学术工作的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会议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主持人根据大家的发言,在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的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一般情况下对意见基本一致的议题,进行口头表决;对经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会议的决议或决定,分别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委会议议事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党委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党委会制度》(2010年第3次党委会研究通过)同时废止。学院此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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