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两新”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制度
选派"两新"组织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提升"两新"组织"两个覆盖"质量,促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整体提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区委组织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正科级及以上的在职、退休党员干部,派驻到我区"两新"组织党组织担任第一书记,指导和推动党建工作。第一书记人选可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按程序派驻。
二、第一书记要为中共党员,思想政治坚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较强责任心,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
三、第一书记由区委组织部和派驻单位上级党(工)委共同管理。派驻时间一年,区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具体派驻单位。派驻期间,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派驻单位。
四、第一书记负责指导抓实"两个覆盖"工作,做好党员、党组织底数摸查,强化组织有效覆盖,提高工作覆盖质量;突出对重点领域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党员轮训、发展党员、孵化党组织等工作;负责指导派驻单位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负责指导开展好规范化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针对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落实整改任务;发挥机关干部和派出单位职能优势,协调争取各方面资源,帮助解决派驻单位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健全和落实党建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在职党员干部担任第一书记的,全脱产驻点工作,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任务,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年度考核在派出单位进行,区委组织部、派驻单位上级党(工)委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派驻期满,由派出单位会同区委组织部、派驻单位上级党(工)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任职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退休党员干部担任第一书记的,在派驻单位专职从事指导党务工作。工作考核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派驻单位上级党(工)委进行。
七、区委组织部要通过随机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不定期检查督导第一书记日常工作及履职情况。派驻期满,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派驻"第一书记"进行述职评价,评价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八、第一书记的工作经费,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九、本制度由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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